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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發布日期】105.07.05【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衛星廣播電視廣告,係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其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前項規定,於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在國內流通之產品或服務廣告,準用之。

第3條


  衛星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第4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鎖碼播送特定廣告。

第5條


  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適當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節目內容及表現不得涉及廣告化。

第6條


  製播衛星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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