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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5.01.30【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訂定之。

第2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每頻道、每營業項目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費:
  (一)申請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證照費:
  (一)核發新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三)因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執照毀損申請補發者:新臺幣五千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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