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3.10.01【發布機關】行政院
﹝1﹞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2﹞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1﹞ 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由文化部辦理受獎人之遴選、評議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2﹞ 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1﹞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
﹝1﹞ 本獎章由本院以公開儀式頒給之,並頒給獎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文化部得報請本院撤銷或廢止之,並追回本獎章、證書及獎金:
一、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二、違反勞工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三、受獎事蹟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情事。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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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13.10.01【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第4條
第5條
一、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二、違反勞工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三、受獎事蹟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情事。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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