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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

【發布日期】102.06.19【發布機關】文化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下簡稱獎助條例)第十七條,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之方式如下:
  一、成立、捐助成立或捐贈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二、獎助文化藝術之創作、調查、研究、出版、研習及國際交流。
  三、獎助文化藝術之展演、傳播及推廣。
  四、獎助文化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設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藝術設施、場地,供文化創意事業、不特定團體、個人創作、展演、排練之用。
  六、購買文化藝術、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團體、個人觀賞。
  七、獎助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
  八、獎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
  九、獎助文化創意之研發及人才培訓。
  十、其他獎助文化藝術事項。

第3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出資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
  二、出資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銀質獎座。
  三、出資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銅質獎座。
  四、出資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獎狀或獎牌。

第4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具特殊意義者,除依前條規定獎勵外,得發給最佳創意獎、最佳長期贊助獎、最佳人才培育獎或其他特別獎項。

第5條


  以動產或不動產出資獎助者,按出資當時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以權利出資獎助者,就其權利之性質,斟酌出資當時實際情形估算之。

第6條


  合於第三條各款及第四條規定之給獎標準者,由本會組成評審委員會,定期依職權或依申請核獎,並公開贈獎表揚。

第7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其獎助金額得於最近二年內累計。

第8條


  外國團體或個人出資獎助中華民國文化藝術事業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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