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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發布日期】97.12.30【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省政府(以下簡稱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作業,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長程計畫,係指中程施政計畫、長程個案計畫及中程個案計畫。
  前項各種計畫之定義如下:
  一、中程施政計畫:依據各機關中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為四年之綜合策略計畫。
  二、長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長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超過六年之個案計畫。
  三、中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並配合長程個案計畫,訂定期程為二年至六年之個案計畫。

第二章  中程施政計畫之擬訂

第3條


  各機關應進行內外環境、優先發展需要及課題評析,依國家長程整體及前瞻發展需要,配合施政績效評估作業,選定中程施政目標,擬訂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據以選擇中程施政重點,辦理相關部門中程計畫內容之規劃,並配合國家中程財政目標及可用資源,妥為規劃中程經費總需求,據以編訂中程施政計畫。
  前項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之意見。

第4條


  中程施政計畫內容如下:
  一、環境情勢分析及優先發展課題。
  二、現有計畫執行成效及資源分配檢討。
  三、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
  四、計畫內容摘要。
  五、計畫經費總需求表。
  六、計畫關聯表。

第三章  中程施政計畫之審議

第5條


  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應經首長召集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就施政發展課題之優先順序、策略績效目標之代表性、客觀性與量化性、計畫及經費之需求、可行性、妥適性、協調性及其效益(效果)等項目予以研議,並依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所訂時程,函報行政院核定。

第6條


  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函報行政院後,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行政院秘書處、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經建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國科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審查。
  各機關依前項所定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行政院研考會彙提行政院會議。

第7條


  中程施政計畫以每四年訂定為原則。但各機關得因應環境變遷及政策調整需要,擬具修正計畫報院核定。

第8條


  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考會另定之。

第四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

第9條


  各機關應擬訂長程個案計畫及中程個案計畫(以下簡稱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事項如下:
  一、依基本國策及國家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二、依國家整體及前瞻發展需要應規劃事項。
  三、依機關任務及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四、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規劃事項。
  五、依民意及輿情反映應規劃事項。
  六、依上級指示或會議決定應規劃事項。
  七、配合相關計畫應規劃事項。
  八、其他重要施政事項。

第10條


  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作業,分由業務主辦單位研擬計畫初稿,研考(計畫)單位辦理統籌、協調及研議事項。

第11條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應參酌本機關資源能力,事前蒐集充分資料,進行內行環境分析及預測,設定具體目標,進行計畫分析,評估財源籌措方式及民間參與之可行性,訂定實施策略、方法及分期(年)實施計畫。
  前項相關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

第12條


  中長程個案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緣起
  (一)依據。
  (二)未來環境預測。
  (三)問題評析。
  二、計畫目標
  (一)目標說明。
  (二)達成目標之限制。
  (三)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三、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
  (一)主要工作項目。
  (二)分期(年)執行策略。
  (三)執行步驟(方法)與分工。
  五、資源需求
  (一)所需資源說明。
  (二)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
  (三)經費需求。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附則
  (一)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二)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中長程個案計畫中屬公共工程或房屋建築部分之計畫,應優先採用生態工法,並敘明採用生態工法之預期效果及影響。
  中長程個案計畫屬延續性者,應詳細評估前期計畫績效,列於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中。

第五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審議

第13條


  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由該機關副首長召集有關單位進行自評後,報請該機關首長或行政院核定。
  前項自評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

第14條


  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應報行政院核定,並副知行政院研考會。
  前項所稱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如下:
  一、計畫涉及重大政策變更者。
  二、計畫涉及數個機關職掌,需行政院協調者。
  三、計畫所需經費無法於行政院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支應者。
  四、其他需行政院政策核定者。

第15條


  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作業分工如下:
  一、社會發展計畫(含行政資訊計畫):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二、公共建設計畫:由行政院經建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三、科技發展計畫:由行政院國科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社會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範圍,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行政院經建會及行政院國科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16條


  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事項如下:
  一、計畫需求:政策指示、民意及輿情反映。
  二、計畫可行性:計畫目標、財務、技術、人力、營運管理可行性。
  三、計畫協調:權責分工、相關計畫之配合。
  四、計畫效果(益):社會效果、經濟效益、成本效益比。
  五、計畫影響: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經濟影響、自然環境影響。
  前項審議事項之評估分項,得由各機關視計畫性質訂定,並配賦適當權重。

第六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及廢止

第17條


  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一、因中程施政目標及策略變更,致原計畫難以執行者。
  二、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無具體成效,致原計畫無法如期完成者。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者。

第18條


  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廢止:
  一、因機關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者。
  二、因政府財政困難致原計畫未能實施者。
  三、因情勢變更,原計畫已無執行必要或已無法執行者。

第19條


  前二條之修正及廢止,應依原核定之程序辦理。

第20條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環境變遷檢討。
  二、需求重新評估。
  三、計畫及預算執行檢討。
  四、計畫修正理由說明。
  五、修正目標。
  六、修正內容、分年實施計畫及資源需求。

第七章  中程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及年度施

第21條


  中程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辦理,並逐年檢討其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廢止。
  中長程個案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

第22條


  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及審議,應於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前三個月完成。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及概算審查,亦應將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項目優先核列。

第八章  附 則

第23條


  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應採網路編審作業,其作業規範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相關機關另訂之。

第24條


  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中長程計畫編審作業,得參照本辦法另訂作業規定。

第2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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