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4.05.31【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為激勵員警對於身分不明者案件之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對於路倒病人案件,協助送醫,經循線查明身分並通知其家人處理或當時無法查明身分,經聯繫社政單位協助安置並完成資料建檔,工作得力,有具體事實者,每一名嘉獎一次。
對於遊民、智障者、精神異常者、失智老人、棄兒案件,經循線查明身分並通知其家人處理,每一名嘉獎二次;受理或發現當時無法查明身分,經聯繫社政單位協助安置(或送醫)並經持續完成資料建檔,或經持續追查,主動查明身分並通知其家人處理者,每一名嘉獎一次;其已返家而協助撤銷查尋者,每四名嘉獎一次。
對於無名屍體案件,報請相(勘)驗,並循線查明身分通知其家人處理者,每一名嘉獎二次;受理或發現當時無法查明身分,經協助安置並完成資料建檔,每一名嘉獎一次;如經持續追查,主動查明身分,並通知其家人處理者,除因處置得宜,因而破獲刑案,得統案擇優辦理獎勵外,實際查明人員之獎勵規定如下:
(一)建檔人員與查明人員如係同一人,擇優敘獎。
(二)自案件發生迄查明身分,期間未滿二年者,嘉獎二次;二年以上未滿五年者,記功一次;五年以上者,記功二次。
(三)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專案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個案辦理獎勵。
各單位業務相關人員,辦理本項業務有具體績效者,每半年在嘉獎範圍內敘獎。
對於身分不明者個案拒不受理或未依規定處理者,申誡一次。致生不良後果者,得加重懲處。
對於身分不明者案件,未依規定受理、登記、通報或未輸入電腦者,申誡一次。
本要點規定之獎懲得視情節輕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加重或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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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身分不明者案件獎懲規定
【發布日期】94.05.31【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激勵員警對於身分不明者案件之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對於路倒病人案件,協助送醫,經循線查明身分並通知其家人處理或當時無法查明身分,經聯繫社政單位協助安置並完成資料建檔,工作得力,有具體事實者,每一名嘉獎一次。
第3點
對於遊民、智障者、精神異常者、失智老人、棄兒案件,經循線查明身分並通知其家人處理,每一名嘉獎二次;受理或發現當時無法查明身分,經聯繫社政單位協助安置(或送醫)並經持續完成資料建檔,或經持續追查,主動查明身分並通知其家人處理者,每一名嘉獎一次;其已返家而協助撤銷查尋者,每四名嘉獎一次。
第4點
對於無名屍體案件,報請相(勘)驗,並循線查明身分通知其家人處理者,每一名嘉獎二次;受理或發現當時無法查明身分,經協助安置並完成資料建檔,每一名嘉獎一次;如經持續追查,主動查明身分,並通知其家人處理者,除因處置得宜,因而破獲刑案,得統案擇優辦理獎勵外,實際查明人員之獎勵規定如下:
(一)建檔人員與查明人員如係同一人,擇優敘獎。
(二)自案件發生迄查明身分,期間未滿二年者,嘉獎二次;二年以上未滿五年者,記功一次;五年以上者,記功二次。
(三)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專案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個案辦理獎勵。
第5點
各單位業務相關人員,辦理本項業務有具體績效者,每半年在嘉獎範圍內敘獎。
第6點
對於身分不明者個案拒不受理或未依規定處理者,申誡一次。致生不良後果者,得加重懲處。
第7點
對於身分不明者案件,未依規定受理、登記、通報或未輸入電腦者,申誡一次。
第8點
本要點規定之獎懲得視情節輕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加重或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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