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4.01.0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為加強查尋人口之查獲,並提升涉及查尋兒童刑案之偵破,特定訂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之兒童為未滿十二歲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壹次:
(一)查獲查尋人口二名。
(二)查獲查尋兒童(以發生時年齡為準)一名。
(三)協助屆滿法定失蹤年限之查尋人口家屬,完成死亡宣告之判決,並向戶政事務所辦妥死亡宣告登記一名。
(四)對於自行返家之查尋人口,協助撤銷查尋四名。
(五)對於自行返家以外之查尋人口,依據其他原因,協助撤銷查尋六名。
前項各款之獎勵,每年累積已達記二大功者,再有前項各款獎勵事由,其獎勵標準以查尋人數倍數計之。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個案辦理獎勵。
第一項未達獎勵標準之績效或未予獎勵之績效,得併下年度績效辦理獎勵。但以保留至下半年度為限。
查獲智障走失或精神異常走失之查尋人口並協助其返家每名嘉獎貳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壹次:
(一)過濾收養及遲報出生兒童案件,因而查獲兒童一名。
(二)偵破涉及查尋兒童之涉嫌妨害自由、妨害家庭、妨害風化或遺棄罪案件,經移送起訴,並因而查獲兒童一名。
(三)偵破涉及查尋兒童之涉嫌重大刑案(含故意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搶奪、恐嚇取財)經移送起訴,並因而查獲兒童一名。
偵破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犯罪集團、捕獲首要案犯,並因而查獲查尋兒童五名以上者,專案從優敘獎。
查尋人口業務承辦人、電腦操作人員,每半年得於嘉獎範圍內予以獎勵。
對於轄內收養及遲報出生登記兒童案件,未於查察時發現處理者,申誡壹次。
受理查尋人口報案後,未依規定登記、通報(告)、處置或未輸入電腦著,申誡貳次。
拒絕受理查尋人口報案或對於涉及刑事部份,未依規定另案陳報者,記過壹次。
本要點規定之獎懲得視情節輕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加重或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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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獎懲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94.01.0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加強查尋人口之查獲,並提升涉及查尋兒童刑案之偵破,特定訂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之兒童為未滿十二歲之人。
第3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壹次:
(一)查獲查尋人口二名。
(二)查獲查尋兒童(以發生時年齡為準)一名。
(三)協助屆滿法定失蹤年限之查尋人口家屬,完成死亡宣告之判決,並向戶政事務所辦妥死亡宣告登記一名。
(四)對於自行返家之查尋人口,協助撤銷查尋四名。
(五)對於自行返家以外之查尋人口,依據其他原因,協助撤銷查尋六名。
前項各款之獎勵,每年累積已達記二大功者,再有前項各款獎勵事由,其獎勵標準以查尋人數倍數計之。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個案辦理獎勵。
第一項未達獎勵標準之績效或未予獎勵之績效,得併下年度績效辦理獎勵。但以保留至下半年度為限。
第4點
查獲智障走失或精神異常走失之查尋人口並協助其返家每名嘉獎貳次。
第5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壹次:
(一)過濾收養及遲報出生兒童案件,因而查獲兒童一名。
(二)偵破涉及查尋兒童之涉嫌妨害自由、妨害家庭、妨害風化或遺棄罪案件,經移送起訴,並因而查獲兒童一名。
(三)偵破涉及查尋兒童之涉嫌重大刑案(含故意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搶奪、恐嚇取財)經移送起訴,並因而查獲兒童一名。
第6點
偵破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犯罪集團、捕獲首要案犯,並因而查獲查尋兒童五名以上者,專案從優敘獎。
第7點
查尋人口業務承辦人、電腦操作人員,每半年得於嘉獎範圍內予以獎勵。
第8點
對於轄內收養及遲報出生登記兒童案件,未於查察時發現處理者,申誡壹次。
第9點
受理查尋人口報案後,未依規定登記、通報(告)、處置或未輸入電腦著,申誡貳次。
第10點
拒絕受理查尋人口報案或對於涉及刑事部份,未依規定另案陳報者,記過壹次。
第11點
本要點規定之獎懲得視情節輕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加重或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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