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3.02.25【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藥局設立,應依藥事法之規定,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及兼營藥品零售業務。
藥局設置總面積需有十八平方公尺以上,其空間應有調劑處所、候藥區、受理處方箋與非處方藥品供應區及藥事諮詢服務區,但不包含廁所及倉庫等。
藥局設置之調劑處所,至少應有六平方公尺之作業面積,其環境設施應符合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GDP)之規定。
藥局不得在醫療機構內,以隔間方式設置。
藥局申請設立,如與其他營業、執業單位或機構同一樓層或同一門牌地址,應具備各自獨立出入門戶及明顯區隔之條件,且藥事服務作業應獨立進行,民眾進出互不影響。
藥局設立應有明顯市招,如屬健保特約藥局,應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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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93.02.25【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內容】
第1點
藥局設立,應依藥事法之規定,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及兼營藥品零售業務。
第2點
藥局設置總面積需有十八平方公尺以上,其空間應有調劑處所、候藥區、受理處方箋與非處方藥品供應區及藥事諮詢服務區,但不包含廁所及倉庫等。
第3點
藥局設置之調劑處所,至少應有六平方公尺之作業面積,其環境設施應符合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GDP)之規定。
第4點
藥局不得在醫療機構內,以隔間方式設置。
第5點
藥局申請設立,如與其他營業、執業單位或機構同一樓層或同一門牌地址,應具備各自獨立出入門戶及明顯區隔之條件,且藥事服務作業應獨立進行,民眾進出互不影響。
第6點
藥局設立應有明顯市招,如屬健保特約藥局,應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標誌。
第7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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