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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發布日期】112.11.13【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1﹞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健康警示之標示

第2條


﹝1﹞菸品容器(以下稱容器)應標示之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以下稱健康警示),如附圖

第3條


﹝1﹞健康警示,應標示於容器最大外表面接近開口之位置。
﹝2﹞容器標示同一組別之健康警示時,應分別採取不同之樣式。

第4條


﹝1﹞容器非屬長方體形狀,或難以辨識其最大正面及反面時,健康警示應於容器表面二明顯之處為之。標示之面積,不得低於該容器總表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且不得標示於該容器之底部。

第5條


﹝1﹞健康警示,應以等比例直接套印於容器,且於容器開啟後仍得清楚辨識。但紙菸以外之菸品,得等比例套印後,以牢固黏貼之方式為之。

第三章  尼古丁焦油最高含量及其檢測

第6條


﹝1﹞紙菸之尼古丁最高含量,每支為一毫克;焦油之最高含量,每支為十毫克。
﹝2﹞紙菸以外之菸品,其尼古丁及焦油最高含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7條


﹝1﹞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之檢測方法,依國家標準為之;無國家標準者,依國內外通用之方法為之。
﹝2﹞中央主管機關抽樣檢測菸品之尼古丁、焦油含量時,應依前項規定為之;並得委託相關專業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四章  尼古丁焦油含量之標示

第8條


﹝1﹞菸品之尼古丁、焦油含量,應依菸品出廠檢測結果據實標示;無法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檢測尼古丁、焦油含量之菸品,應依其使用方法標示「使用本菸品者,會吸收尼古丁及焦油而危害健康」或「使用本菸品者,會吸收尼古丁而危害健康」。
﹝2﹞前項含量標示,以毫克為單位。尼古丁含量,標示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焦油含量,標示至個位數。
﹝3﹞前項標示之末位數,取其次位數檢測值四捨五入。但尼古丁檢測值未達零點零五毫克或焦油檢測值未達零點五毫克者,應依檢測值標示之。

第9條


﹝1﹞前條標示,應以白底黑色細黑字體印製於容器表面,且應使用中文六號以上印刷體或長、寬逾二點二八毫米之字體。但紙菸以外之菸品,得印製後以牢固黏貼之方式為之。

第五章  特定菸品之標示

第10條


﹝1﹞輸入之菸品,於進(儲)課稅區或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前,應完成本辦法所定之標示。

第六章  附則

第11條


﹝1﹞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八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條附圖施行前,菸品業者得先採行、使用。

第12條


﹝1﹞本辦法除第四條第八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條附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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