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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審查及發證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1.09.11【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商標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廠商申請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之審查及發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新申請案:每案新臺幣四百元。
  二、加發案:每案新臺幣二百元。
  三、補發、申請變更事業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案: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第3條


  經濟部公告之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得免收前條所列規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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