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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00.04.28 【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第3條


  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4條


  本府委員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涉及各組、室共同關係重大事項。
  三、主席交議事項。
  四、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第5條


  本府設四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第6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本府事務;置副秘書長一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本府事務。

第7條


  本府置組長、參議、專門委員、科長、技正、秘書、編審、專員、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8條


  本府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9條


  本府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資訊事項。

第10條


  本府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11條


  本府為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宜,分八區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12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3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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