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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警察機關偵破刑案獎金分配規定

【發布日期】86.01.22【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內容】

第1點


  臺灣地區各級警察機關偵破刑案獎金之分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行之。

第2點


  各級警察機關偵破刑案,依照規定接受之獎金,如指定發給直接破案出力人員者,不作提成分配。
  直接破案出力人員係指警察人員因策劃、指揮、勘驗、查訪、跟監、搜索、查贓、偵訊等人員偵查過程,及時研判正確,發現贓證,發掘線索或現場查獲而破案者。
  如有二單位(人)以上,由直接主辦單位主官(管)視各實際出力情形分配之。

第3點


  偵破刑案獎金,未滿五萬元者,不作提成分配,全部發給直接破案出力人員。

第4點


  五萬元以上之獎金,按左列標準分配之:
  (一)直接破案出力人員百分之八十二。
  (二)機關主管百分之三。
  (三)機關副主官百分之二。
  1機關未設副主官者,由相當副主官職務人員及業務主管平均分配。
  2設有二人以上副主官者,各分配百分之二。
  (四)機關正副主官及業務主管直接參與、指揮、策劃破案者,得兼領直接破案出力人員獎金。
  (五)協辦單位百分之九。
  1協辦單位應由主辦單位視個案偵破過程有關業務策辦、聯繫、督導、技術支援、資料提供及會計、後勤、人事、文書等單位實際出力情形,簽報主官核定。
  2協辦單位人員分配之獎金如有高於直接出力人員者,應將高出部分金額分配直接出力人員。
  如無協辦單位人員者,本項獎金分配直接出力人員。
  機關設有二人以上副主官者,由本項獎金提減之。
  (六)秘書室(包括主任秘書、核稿秘書等)百分之二。
  機關如無此項編制人員者,應用相當職務人員或分配主辦單位、協辦單位人員。
  (七)普獎提百分之二。
  提成上項普獎應由各機關會計單位在代收款明細分戶帳內設立分帳保管,適時簽報主官核准作為全體員工福利之用。

第5點


  應得獎金人員如遇有人事異動,仍應發給獎金,但在其任內經辦案件未了部分,留待接任人員續辦者,應得獎金由前後任人員平均分配之,如後任人員僅辦理頒發獎金事宜者,其應得獎金為三分之一,前任為三分之二。

第6點


  本規定經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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