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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9.24【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查驗登記初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十六萬元。
  二、查驗登記複審費用,每件新臺幣三十四萬元。
  三、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許可證遺失補發、移轉登記、污損換發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五、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許可證英文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副本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2﹞前項第三款許可證變更登記,為同一許可證之不同登記項目變更,或不同許可證之相同登記項目變更者,其收費均以一件計。

第3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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