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廢: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

【發布日期】101.07.26【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甲項


  甲、管制進出口物品
  一、槍械、子彈、炸藥、毒氣以及其他兵器(包括零件、附件)。
  二、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圖片、文件及其他物品。
  三、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栗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第2條 乙項


  乙、管制出口物品
  一、(刪除)
  二、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及翻印書籍之底版(包括排字版紙型暨照相原版)。
  三、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製唱片之母模(即製唱片之底版)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暨封套。
  四、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及錄影帶(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第3條 丙項


  丙、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下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
  一、(刪除)
  二、(刪除)
  三、獎券、彩券或彩票。
  四、(刪除)
  五、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

第4條 丁項


  丁、(刪除)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