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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發布日期】96.11.09【發布機關】立法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禮遇退卸職委員,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為彰顯退卸職委員對本院之貢獻,並借重其經驗,本院得延聘退卸職委員為無給職榮譽最高顧問,聘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3條


  退卸職委員來院,得憑最高顧問證進出本院,但其家屬仍照規定辦理。

第4條


  本院得提供退卸職委員服務事項如下︰
  一、使用本院電子信箱。
  二、於退卸職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製作本院委員個人網站虛擬主機系統之委員所屬網頁資料電子檔光碟
  三、申請製作本院資訊系統由委員個人自行建檔之私有資料電子檔光碟。
  四、利用國會圖書館閱覽書報雜誌。
  五、利用本院醫療設施;其配偶及直系親屬亦同。
  六、需醫療照顧時,給予必要之協助。
  七、使用康園餐廳。
  八、購買本院員工消費合作社供應之貨品。
  九、亡故時,給予必要之協助。
  十、其他繼續發展之福利設施。

第5條


  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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