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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

【發布日期】89.12.15【發布機關】立法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持有旁聽證者,方得進入議場旁聽。

第3條


  旁聽者進入議場時,須將旁聽證佩掛胸前明顯處,以供辨識;必要時,得查驗身分證或其他證明。

第4條


  旁聽證限持有人當日(上午、下午)使用,截角後入場旁聽,離場即行作廢,並不得轉借。

第5條


  服裝不整、酒醉或精神異狀者,不得入場旁聽。

第6條


  不得攜帶七歲以下兒童進入議場旁聽。

第7條


  旁聽者不得攜帶武器、危險物品、錄音機、錄影機、攝影機或各種標幟、標語、海報及其他物品等進入議場,並不得拒絕檢查。違反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得強制其離場。

第8條


  會議進行中或中途休息時,均應保持肅靜,不得鼓掌、喧鬧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違反者,得強制其離場。

第9條


  如遇貴賓演講時,不得中途離席。

第10條


  旁聽證於秘密會議不適用之。

第11條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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