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0.09.20【發布機關】立法院
本規則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採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採訪規則辦理。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本院採訪,應依規定申請採訪證件,佩掛胸前明顯處,以資識別;必要時,得查驗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對採訪器材進行安全檢查。
前項採訪證件之發放規定,由本院秘書處訂定之。
前條採訪證件僅供進入本院採訪識別用,不得轉借及影印使用。
為維護國會尊嚴,新聞媒體採訪人員於本院採訪時,應遵守本院有關規定,不得有鼓譟、喧鬧、破壞公物、妨礙辦公及干擾會議進行等行為。
議場開會時,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限於會場二樓記者席採訪,並不得有抽煙、飲食等行為。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於本院進行現場直播採訪時,其採訪人員、任置、設備器材及電源、影音線路之架設,應遵照本院之規定,以維護採訪秩序及安全。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除採訪當時外,禁止於本院長時攏置桌椅、置具、攝影機架電視機等採訪設備。
本院舉行秘密會議及未開放採訪之會議,不得採訪。首長辦公區域,未經同意,不得進入採訪或逗留守候。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如有違反本規則之情事,本院現場相關人員得制止之,情節重大者,並得禁止其進入本院採訪或限制於一定期間不得在本院採訪。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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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採訪規則
【發布日期】90.09.20【發布機關】立法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採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採訪規則辦理。
第3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本院採訪,應依規定申請採訪證件,佩掛胸前明顯處,以資識別;必要時,得查驗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對採訪器材進行安全檢查。
前項採訪證件之發放規定,由本院秘書處訂定之。
第4條
前條採訪證件僅供進入本院採訪識別用,不得轉借及影印使用。
第5條
為維護國會尊嚴,新聞媒體採訪人員於本院採訪時,應遵守本院有關規定,不得有鼓譟、喧鬧、破壞公物、妨礙辦公及干擾會議進行等行為。
議場開會時,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限於會場二樓記者席採訪,並不得有抽煙、飲食等行為。
第6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於本院進行現場直播採訪時,其採訪人員、任置、設備器材及電源、影音線路之架設,應遵照本院之規定,以維護採訪秩序及安全。
第7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除採訪當時外,禁止於本院長時攏置桌椅、置具、攝影機架電視機等採訪設備。
第8條
本院舉行秘密會議及未開放採訪之會議,不得採訪。首長辦公區域,未經同意,不得進入採訪或逗留守候。
第9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如有違反本規則之情事,本院現場相關人員得制止之,情節重大者,並得禁止其進入本院採訪或限制於一定期間不得在本院採訪。
第10條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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