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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

【發布日期】51.07.17【發布機關】立法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在各會議室開會時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2條


  會議室設委員席,不編席次,由委員自由就坐,計算表決人數時,得區分出席委員與列席委員席位。

第3條


  會議室設主席台。
  主席台前設發言台。
  主席台左右設職員席位。
  主席台及發言台前均置擴音器。
  會議室內置錄音器。

第4條


  主席台左右方設應邀列席備詢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席位。

第5條


  委員席後設新聞記者席及請願人席。

第6條


  會議室各種席次應樹立標誌。

第7條


  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
  委員會開會時,非有席位及會場服務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秘密會議時,進入會議室人員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委員會開會時兒童不得進入會議室。

第8條


  委員會舉行座談會時得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9條


  本規則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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