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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發布日期】91.05.28【發布機關】立法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立法院為禮遇卸任院長、副院長,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之卸任院長、副院長,指曾任院長、副院長之現任立法委員。

第2條


  卸任院長由立法院提供下列禮遇︰
  一、立法院辦公室及其設備,但辦公室必要時得以大型委員研究室或承租方式代之。
  二、交通工具及司機。
  三、隨扈一名。
  前項所需司機,由立法院現職人員調充之,隨扈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調派。
  卸任副院長之禮遇,得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第3條


  卸任院長、副院長於再任其他公職,且享有前條同等或類似待遇時,或因案判刑確定者,不得享有前條禮遇。

第4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提報院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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