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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短期補習班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2.03.15【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

第3條


  申請製給複製本者,短期補習班得酌收費用;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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