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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87.03.24【發布機關】監察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健全監察制度,發揮監察功能,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健全監察制度及發揮監察功能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本院法令規章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本院委員行使職權有關之其他諮詢事項。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院長聘請學者、專家擔任。

第4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本會會議,本院委員得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5條


  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詢案,得由主任委員商請委員若干人組成研究小組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研究小組視事實需要召開會議,於任務達成後即行結束,並將研究結論提報本會。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分別由本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兼任。

第7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支領研究費。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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