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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92.04.25【發布機關】監察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副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主任委員外,其中由院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聘兼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餘由院長就未擔任本院廉政委員會委員之監察委員聘兼之。
  前項聘兼委員任期,均為一年

第3條


  本會所需辦事人員由院長就本院職員中熟諳法令者調派或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第4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項。

第5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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