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簡讀版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廢: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7.03.22【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定審查費,以新臺幣計算,其費額如下:
一、申請設立乙類調頻廣播電臺或分臺者:每件十五萬元。
二、申請設立甲類調頻廣播電臺者:每件五萬元。
第3條
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第4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溢繳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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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7.03.22【發布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第
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定審查費,以新臺幣計算,其費額如下:
一、申請設立乙類調頻廣播電臺或分臺者:每件十五萬元。
二、申請設立甲類調頻廣播電臺者:每件五萬元。
第3條
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第4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溢繳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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