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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7.03.22【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定審查費,以新臺幣計算,其費額如下:
  一、申請設立乙類調頻廣播電臺或分臺者:每件十五萬元。
  二、申請設立甲類調頻廣播電臺者:每件五萬元。

第3條


  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第4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溢繳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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