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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數位廣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3.05.05【發布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指申請經營數位廣播業務之審查費及證照費,並以新臺幣計算。
  前項審查費及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審查費(一)申請籌設者:全區網每件五十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二)因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者:全區網每件五十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三)因執照毀損或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者,每件三千元。
  (四)因執照遺失申請補發者,每件三千元。
  二、證照費(一)核發:全區網每件一百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二)因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者:全區網每件一百萬元,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
  (三)因執照毀損或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申請補發者:免繳證照費。

第3條


  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第4條


  審查費、證照費等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溢繳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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