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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係指同時含有生熟食原料之即食性食品。

第3條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第4條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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