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優待辦法

【發布日期】51.01.23【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之。

第2條


  歌據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娛樂場所),為優待現役軍人(不包括軍人眷屬)正當娛樂,得予實價五折之優待。

第3條


  凡穿著便服之現役軍人,持優待券進入公共娛樂場所者,應自動出示身分證明(或補給證)。

第4條


  凡穿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其未出示身分證明者,應補足全票方得入場。

第5條


  凡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未出示身分證明強行入場或出示假證明者,劇院管理人員得送交憲警處理。

第6條


  現役軍人進入公共娛樂場所,除本辦法已規定者外,應遵守一般規定。

第7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