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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

【發布日期】84.08.15【發布機關】交通部財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期限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機構使用、開發、興建、營運之公有土地,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或地上權存續期間,依本辦法規定計收租金。

第3條


  公有土地之租金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或其他費用計收租金。
  二、營運期間:自開始營運之日起,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
  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兩者實際佔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計收之租金不足支付土地依法繳納之地價稅或其他費用者,應改按所應繳納之稅費計收租金。

第4條


  已依本辦法規定優惠計收租金者,不得另依其他法令規定重複優惠租金。

第5條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限繳納租金者,依左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按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者,每逾一個月按欠額加收百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一倍為限。

第6條


  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公有土地,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原定土地使用計畫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之租金。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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