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9.04.17【發布機關】內政部
為利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十條所定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以下簡稱消防圖說)之審查及建築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所定建築物之竣工查驗工作,特訂定本作業基準。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起造人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築、消防圖說、建造執照申請書、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表、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其中消防圖說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等之順序依序繪製並簽章,圖說內所用標示記號,依消防圖說圖示範例註記。
(二)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審查日期,通知該件建築物起造人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並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攜帶其資格證件及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審訖建築圖說,配合審查(申請案如係分別向建築及消防機關申請者,其送消防機關部分,得免檢附審訖建築圖說),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審查者,得予退件。但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變更用途、室內裝修或變更設計等,申請全案僅涉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設備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時,設計人得免會同審查。
(三)消防圖說審查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審查紀錄表,依第十二點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修正後應將消防圖說送回消防機關複審,複審程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審仍不符合規定者,消防機關得將該申請案函退。
(四)消防機關審訖消防圖說後,其有修正者,交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攜回清圖修正。消防圖說經審訖修改完成,送消防機關加蓋驗訖章後,消防機關留存一份,餘交起造人(即申請人)留存。並將消防圖說電子檔以PDF或縮影檔案格式製作一併送消防機關備查。
(五)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書格式、各種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表、消防圖說圖示範例、審查紀錄表格式、消防圖說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一、二、三、四、五。
消防設備師核算避難器具支固器具及固定部之結構強度等之結果資料,應以書面知會負責結構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供納入建築結構整合設計考量。
消防設備師依「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核算供消防安全設備所須之緊急電源容量後,應以書面知會電機技師供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電機技師於接獲前揭消防用緊急電源容量計算結果資料,應於七日內確認有無影響建築整體緊急發電設備設計之虞,並以書面通知知會之消防設備師,逾七日未通知時視為無意見。
有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耐燃保護、耐熱保護措施,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連結送水管設備等之配管,於實施施工、加壓試驗及配合建築物樓地板、樑、柱、牆施工須預埋消防管線時,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應一併拍照建檔存證以供消防機關查核,消防機關並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前往查驗。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程序如下:
(一)起造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應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於各項設備施工完成後依報告書內項目實際測試其性能,並填寫其測試結果。)、安裝施工測試佐證資料及電子檔光碟、證明文件(含審核認可書等)、使用執照申請書、原審訖之消防圖說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資料不齊全者,消防機關通知限期補正。
(二)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查驗日期,通知該件建築物之起造人及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並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攜帶其資格證件至竣工現場配合查驗,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三)竣工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查驗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查驗紀錄表,依第十二點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完成改善後應通知消防機關複查,複查程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者,消防機關得將該申請案函退。
(四)竣工現場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與原審訖消防圖說之設備數量或位置有異動時,於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另有關建築部分之立面、門窗、開口等位置之變更如不涉面積增減時,經建築師簽證後,亦得一併直接修改竣工圖),並於申請查驗時,備具完整竣工消防圖說,一次報驗。
(五)消防機關完成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後,其須修正消防圖說者,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監造人應將原審訖之消防圖說清圖修正製作竣工圖。完成竣工查驗者,其消防圖說應標明「竣工圖」字樣,送消防機關加蓋驗訖章後,消防機關留存二份列管檢查,餘交起造人(即申請人)留存。並將消防圖說電子檔以PDF或縮影檔案格式製作一併送消防機關備查。
(六)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申請書格式、各種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安裝施工測試佐證資料項目表、查驗紀錄表格式、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附件六、七、八、九、十。
申請建築物修建、室內裝修等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之審查及查驗案件,其消防安全設備有關變更部分,僅為探測器、撒水頭、蜂鳴器、水帶等系統部分配件之增減及位置之變動者,申請審查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設備概要表及平面圖等相關必要文件;申請查驗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設備測試報告書、設備器材等相關必要證明文件;其涉及緊急電源、加壓送水裝置、受信總機、廣播主機等系統主要構件變動或計算時,變動部分依本基準辦理。
原有合法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仍應依本基準規定,就變更使用部分檢附圖說、文件等資料。無法檢附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時,得由消防設備師依使用執照核准圖面之面積或現場實際勘查認定繪製之。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內政部核發之審核認可書,經認可其具同等以上效能之消防安全設備,其查驗比照本基準規定辦理,至測試報告書得就所替代設備之測試報告書項目內容,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直接增刪修改使用。
經本部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消防機關於竣工查驗時,應查核其認可標示;其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規定,經內政部審議領有審核認可書者,除應查核該審核認可書影本及安裝完成證明文件(工地進出貨文件等)外,並注意應於審核認可書記載有效期限屆滿前安裝完成,至於在審核認可書有效期限內已製造出廠或進口尚未安裝完成者,應查核其審核認可書影本、出廠或進口證明與出貨、交易或完稅證明文件,從嚴從實查證,以防造假蒙混之情事。
申請消防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各項圖紙均須摺疊成A4尺寸規格,並裝訂成冊俾利審查及查驗。圖紙摺疊時,圖說之標題欄須摺疊於封面,圖紙摺疊方式請參考附件十一圖示範例。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以受理案件後七至十日內結案為原則。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延長,並通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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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
【發布日期】109.04.17【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利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十條所定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以下簡稱消防圖說)之審查及建築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所定建築物之竣工查驗工作,特訂定本作業基準。
第2點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起造人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築、消防圖說、建造執照申請書、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表、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其中消防圖說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等之順序依序繪製並簽章,圖說內所用標示記號,依消防圖說圖示範例註記。
(二)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審查日期,通知該件建築物起造人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並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攜帶其資格證件及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審訖建築圖說,配合審查(申請案如係分別向建築及消防機關申請者,其送消防機關部分,得免檢附審訖建築圖說),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審查者,得予退件。但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變更用途、室內裝修或變更設計等,申請全案僅涉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設備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時,設計人得免會同審查。
(三)消防圖說審查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審查紀錄表,依第十二點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修正後應將消防圖說送回消防機關複審,複審程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審仍不符合規定者,消防機關得將該申請案函退。
(四)消防機關審訖消防圖說後,其有修正者,交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攜回清圖修正。消防圖說經審訖修改完成,送消防機關加蓋驗訖章後,消防機關留存一份,餘交起造人(即申請人)留存。並將消防圖說電子檔以PDF或縮影檔案格式製作一併送消防機關備查。
(五)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書格式、各種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表、消防圖說圖示範例、審查紀錄表格式、消防圖說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一、二、三、四、五。
第3點
消防設備師核算避難器具支固器具及固定部之結構強度等之結果資料,應以書面知會負責結構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供納入建築結構整合設計考量。
第4點
消防設備師依「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核算供消防安全設備所須之緊急電源容量後,應以書面知會電機技師供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電機技師於接獲前揭消防用緊急電源容量計算結果資料,應於七日內確認有無影響建築整體緊急發電設備設計之虞,並以書面通知知會之消防設備師,逾七日未通知時視為無意見。
第5點
有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耐燃保護、耐熱保護措施,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連結送水管設備等之配管,於實施施工、加壓試驗及配合建築物樓地板、樑、柱、牆施工須預埋消防管線時,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應一併拍照建檔存證以供消防機關查核,消防機關並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前往查驗。
第6點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程序如下:
(一)起造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應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於各項設備施工完成後依報告書內項目實際測試其性能,並填寫其測試結果。)、安裝施工測試佐證資料及電子檔光碟、證明文件(含審核認可書等)、使用執照申請書、原審訖之消防圖說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資料不齊全者,消防機關通知限期補正。
(二)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查驗日期,通知該件建築物之起造人及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並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攜帶其資格證件至竣工現場配合查驗,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三)竣工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查驗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查驗紀錄表,依第十二點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完成改善後應通知消防機關複查,複查程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者,消防機關得將該申請案函退。
(四)竣工現場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與原審訖消防圖說之設備數量或位置有異動時,於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另有關建築部分之立面、門窗、開口等位置之變更如不涉面積增減時,經建築師簽證後,亦得一併直接修改竣工圖),並於申請查驗時,備具完整竣工消防圖說,一次報驗。
(五)消防機關完成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後,其須修正消防圖說者,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監造人應將原審訖之消防圖說清圖修正製作竣工圖。完成竣工查驗者,其消防圖說應標明「竣工圖」字樣,送消防機關加蓋驗訖章後,消防機關留存二份列管檢查,餘交起造人(即申請人)留存。並將消防圖說電子檔以PDF或縮影檔案格式製作一併送消防機關備查。
(六)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申請書格式、各種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安裝施工測試佐證資料項目表、查驗紀錄表格式、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附件六、七、八、九、十。
第7點
申請建築物修建、室內裝修等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之審查及查驗案件,其消防安全設備有關變更部分,僅為探測器、撒水頭、蜂鳴器、水帶等系統部分配件之增減及位置之變動者,申請審查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設備概要表及平面圖等相關必要文件;申請查驗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設備測試報告書、設備器材等相關必要證明文件;其涉及緊急電源、加壓送水裝置、受信總機、廣播主機等系統主要構件變動或計算時,變動部分依本基準辦理。
第8點
原有合法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仍應依本基準規定,就變更使用部分檢附圖說、文件等資料。無法檢附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時,得由消防設備師依使用執照核准圖面之面積或現場實際勘查認定繪製之。
第9點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內政部核發之審核認可書,經認可其具同等以上效能之消防安全設備,其查驗比照本基準規定辦理,至測試報告書得就所替代設備之測試報告書項目內容,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直接增刪修改使用。
第10點
經本部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消防機關於竣工查驗時,應查核其認可標示;其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規定,經內政部審議領有審核認可書者,除應查核該審核認可書影本及安裝完成證明文件(工地進出貨文件等)外,並注意應於審核認可書記載有效期限屆滿前安裝完成,至於在審核認可書有效期限內已製造出廠或進口尚未安裝完成者,應查核其審核認可書影本、出廠或進口證明與出貨、交易或完稅證明文件,從嚴從實查證,以防造假蒙混之情事。
第11點
申請消防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各項圖紙均須摺疊成A4尺寸規格,並裝訂成冊俾利審查及查驗。圖紙摺疊時,圖說之標題欄須摺疊於封面,圖紙摺疊方式請參考附件十一圖示範例。
第12點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以受理案件後七至十日內結案為原則。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延長,並通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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