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4.08.19【發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財政部核准設立之財產保險公司。
二、其營業範圍包括汽車保險且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本保險業務能力者。
三、配合本法特別補償基金,能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合法權益者。
申請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一、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經營本保險之營業計畫書。
三、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保險之營運方式、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三、保險單、保險證及財政部規定之文件簽發作業流程及控管程度。
四、有效辦理本保險電腦系統連線之網路軟、硬體設備。
五、二十四小時均能受理出險報案之規劃。
六、理賠作業流程,包括代位求償之處理程序。
七、申訴案件之程序。
八、會計處理程序。
九、本保險業務相關之內部稽核制度。
一○、配合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作業方式。
經財政部許可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未依核定之期限內開始經營,或經營期間有違反前條營業計畫書或 本保險相關法令情事者,依保險法及本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處分。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應敘明具體理由及研擬業務移轉處理方案,報經財政部核准,廢止許可,並在主要報紙公告。
前項業務移轉方案,應包括業務移轉或責任終止方式及擬停止辦理期間。
財產保險公司因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經廢止經營本保險之許可後,擬申請復業時,應敘明理由並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重新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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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審查辦法
【發布日期】94.08.19【發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財政部核准設立之財產保險公司。
二、其營業範圍包括汽車保險且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本保險業務能力者。
三、配合本法特別補償基金,能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合法權益者。
第3條
申請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一、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經營本保險之營業計畫書。
三、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第4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保險之營運方式、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三、保險單、保險證及財政部規定之文件簽發作業流程及控管程度。
四、有效辦理本保險電腦系統連線之網路軟、硬體設備。
五、二十四小時均能受理出險報案之規劃。
六、理賠作業流程,包括代位求償之處理程序。
七、申訴案件之程序。
八、會計處理程序。
九、本保險業務相關之內部稽核制度。
一○、配合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作業方式。
第5條
經財政部許可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未依核定之期限內開始經營,或經營期間有違反前條營業計畫書或 本保險相關法令情事者,依保險法及本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處分。
第6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應敘明具體理由及研擬業務移轉處理方案,報經財政部核准,廢止許可,並在主要報紙公告。
前項業務移轉方案,應包括業務移轉或責任終止方式及擬停止辦理期間。
第7條
財產保險公司因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經廢止經營本保險之許可後,擬申請復業時,應敘明理由並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重新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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