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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6.07.05【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者,應繳納登錄及證明費,每張新臺幣三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應繳納證明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第3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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