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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

【發布日期】104.10.05【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張徵收新台幣參元,A4、B5規格紙張每張徵收新台幣貳元。

第3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費每張徵收新臺幣十元,電子掃描費每張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第4條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台幣拾伍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第5條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法庭電子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台幣壹佰元。

第6條


  聲請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每張(捲)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徵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每張數位影音光碟徵收新臺幣參佰元。

第7條


  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第8條


  義務辯護人、義務輔佐人影印、攝影、抄錄訴訟文書及請求交付光碟,免徵費用。

第9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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