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4.10.05【發布機關】司法院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張徵收新台幣參元,A4、B5規格紙張每張徵收新台幣貳元。
訴訟文書之攝影費每張徵收新臺幣十元,電子掃描費每張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台幣拾伍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法庭電子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台幣壹佰元。
聲請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每張(捲)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徵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每張數位影音光碟徵收新臺幣參佰元。
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義務辯護人、義務輔佐人影印、攝影、抄錄訴訟文書及請求交付光碟,免徵費用。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
廢: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
【發布日期】104.10.05【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張徵收新台幣參元,A4、B5規格紙張每張徵收新台幣貳元。
第3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費每張徵收新臺幣十元,電子掃描費每張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第4條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台幣拾伍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第5條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法庭電子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台幣壹佰元。
第6條
聲請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每張(捲)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徵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每張數位影音光碟徵收新臺幣參佰元。
第7條
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第8條
義務辯護人、義務輔佐人影印、攝影、抄錄訴訟文書及請求交付光碟,免徵費用。
第9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