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8.02.09【發布機關】司法院
本要點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八十八條訂定之。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訴訟輔導科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事項,依本要點之規定行之。
訴訟輔導科之辦公處所應設於院內公眾出入之明顯處所,並採行櫃台化作業。
訴訟輔導科置科長一人,應就富有服務熱忱、民刑事紀錄或執行經驗之書記官優先遴用,並視業務之繁簡,置書記官一至六人、專任或兼任錄事一至三人。
前項書記官,得兼辦紀錄事務。
機關首長及書記官長對於訴訟輔導科,應隨時監督考核,並注意有關單位之密切配合。
各級法院得與各大學協調,由各大學法律系學生在訴訟輔導科實習,擔任訴訟輔導員。
各級法院得聘請熟悉法院業務之熱心人士擔任志願服務工作人員。
訴訟輔導員及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應受訴訟輔導科科長之指揮監督。
訴訟輔導員及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遴選及服務要點,由各法院定之。
訴訟輔導科人員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事項,應本便民禮民之宗旨,恪遵法令,迅速確實,並以誠懇和譪之態度為之,不得無故拒絕。
訴訟輔導科服務輔導之事項涉及訴訟或非訟案件者,以關於程序方面者為限,與實體訴訟或實體法律關係有關之事項,不在服務輔導範圍之列。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輔導有關訴訟、少年保護、強制執行、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公證、提存、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其他非訟事件等進行之手續。
(二)輔導上訴、聲請檢察官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手續。
(三)輔導繳納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
(四)輔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延展期日等。
(五)答復有關民刑訴訟及非訟事件程序之詢問。
(六)答復當事人有關裁判主文及案件進行情形之詢問。
(七)輔導辦理具保、責付、撤銷羈押、撤銷通緝及撤銷收容手續。
(八)輔導辦理發還領取提存款、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辦退庫發還款項。
(九)輔導請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十)輔導閱覽卷宗書簿。
(十一)洽辦法律扶助。
(十二)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
(十三)代售司法狀紙。
(十四)宣導法律常識。
(十五)設置意見箱及處理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民眾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信件請求訴訟輔導科為點之服務,訴訟輔導科應即為妥適之處理。
訴訟輔導科設內外線專用電話及電子信箱,處理民眾之言詞及電子信件請求。
訴訟輔導科對第一項之書面或電子信件請求,得不經由法院收發室,逕以訴訟輔導科名義收受、答復,惟應設簿登記。
法院各單位應與訴訟輔導科密切配合,對民眾之請求,應即為妥適之處理。
法院與民眾接觸較頻繁之單位,應儘量集中在同一或相鄰之處所辦公。
國庫派駐法院經收案款或法院代收案款之人員,得在訴訟輔導科或其相鄰之處所辦公。
訴訟輔導科應置詢問解答登記簿(附式一)登載解答民眾詢問事項以備查核,並置詢問解答單(附式二)供民眾請求解答詢問使用。
訴訟輔導科於必要時,得查驗詢問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訴訟輔導科對民眾詢問事項,除認為關係重大、內容繁雜、尚待查明、須詳加研究或轉請承辦人員答復者外,應立即以言詞、書面或電子信件答復之。
訴訟輔導科轉請承辦人員答復民眾詢問事項時,應使用詢問解答單,送由承辦人員填復之。
前項承辦人員應迅速填復詢問解答單,送還訴訟輔導科。如承辦人員開庭或差假者,應由職務代理人或單位主管代為答復。其不能立即答復者,應在詢問解答單上記明事由,退還訴訟輔導科。
訴訟輔導科人員接獲前項詢問解答單,應即告知詢問人,並為適當之解說。
詢問事項,如違背法令規定及有關公務員職務上應遵守之秘密,或有其他不應解答之事由者,均不予解答。訴訟輔導科人員應將不予解答之理由告知詢問人,並記明在詢問解答登記簿。
民眾有法律扶助法所定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情形者,訴訟輔導科得提供法律扶助相關資訊,請民眾依法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法院得函請當地律師公會設置「平民法律服務中心」,遴選具服務熱忱之律師免費提供民眾法律服務。服務成績優良者,法院得獎勵之。
民眾得請求訴訟輔導科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但以法院訴訟或非訟事件有關之程序書狀為限。
請求撰繕書狀,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但訴訟輔導科認為關係重大者,應由本人為之。
前項請求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件,交由訴訟輔導科核對無訛,登記在簿(附式三)後,始代為撰繕。
訴訟輔導科人員代為撰繕書狀,應依請求人所述,翔實撰繕,不得違背其本意。書狀撰繕完畢,應向請求人朗讀或交其閱覽,詢以撰繕有無錯誤。如請求人認為須增、刪、變更者,應即為之。
前項人員應依法定書狀格式,記載有關事項。書狀作成後,應記載製作之年、月、日,並加蓋訴訟輔導科印章。
訴訟輔導科應製備常用書狀例稿,免費供應民眾取用,並應陳列有關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之法令資料,供民眾參考。
訴訟輔導科人員對於撰繕書狀之內容及所涉及之事實或證件,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法院應發給或發還之款項或贓證物品,得請求訴訟輔導科洽請承辦人員迅速辦理交付領取手續。
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裁判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得請求訴訟輔導科洽請承辦人員迅速辦理發給或交付領取手續。
當事人或關係人聲請閱覽公證書原本或法人登記簿、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得請求訴訟輔導科輔導,並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訴訟輔導科應設確定裁判閱覽處所及登記簿(附式四),置該院確定裁判選輯,供民眾登記後,閱覽或複印之。
訴訟輔導科得洽請法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設置複印機,供民眾複印文件。
複印文件,按張收費,並給予收據。
法院設意見箱,置於門首或明顯處所,每日由訴訟輔導科科長開箱取件,設簿(附式五)登記後,送請院長核閱處理。
法院應設電子信箱及公告電子信箱位址,並依前項規定處理電子信件。
法院應在院內明顯處所公告週知,凡民眾對司法業務有興革意見,得作成意見書,密封投入意見箱,或以電子信件寄送電子信箱。
意見書應記載投書人之姓名、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及對司法業務興革之具體意見。
訴訟輔導科得不定期簽請首長派員分赴轄區內各機關、學校、團體宣導法律常識。
訴訟輔導科應備置法律常識刊物,免費供民眾取閱。
訴訟輔導科每月辦理事項及服務件數,應於每年底分別列表,連同有關簿冊,報請院長核閱。(附式六)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每年應將訴訟輔導科辦理服務情形,於翌年一月十五日前函報高等法院核備。(附式七)高等法院應將所轄法院訴訟輔導科每年辦理服務情形,於翌年一月二十日前,彙報司法院核備。(附式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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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98.02.09【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內容】
第一章 通 則
第1點
本要點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八十八條訂定之。
第2點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訴訟輔導科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事項,依本要點之規定行之。
第3點
訴訟輔導科之辦公處所應設於院內公眾出入之明顯處所,並採行櫃台化作業。
第4點
訴訟輔導科置科長一人,應就富有服務熱忱、民刑事紀錄或執行經驗之書記官優先遴用,並視業務之繁簡,置書記官一至六人、專任或兼任錄事一至三人。
前項書記官,得兼辦紀錄事務。
機關首長及書記官長對於訴訟輔導科,應隨時監督考核,並注意有關單位之密切配合。
第5點
各級法院得與各大學協調,由各大學法律系學生在訴訟輔導科實習,擔任訴訟輔導員。
各級法院得聘請熟悉法院業務之熱心人士擔任志願服務工作人員。
訴訟輔導員及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應受訴訟輔導科科長之指揮監督。
訴訟輔導員及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遴選及服務要點,由各法院定之。
第6點
訴訟輔導科人員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事項,應本便民禮民之宗旨,恪遵法令,迅速確實,並以誠懇和譪之態度為之,不得無故拒絕。
第7點
訴訟輔導科服務輔導之事項涉及訴訟或非訟案件者,以關於程序方面者為限,與實體訴訟或實體法律關係有關之事項,不在服務輔導範圍之列。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輔導有關訴訟、少年保護、強制執行、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公證、提存、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其他非訟事件等進行之手續。
(二)輔導上訴、聲請檢察官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手續。
(三)輔導繳納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
(四)輔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延展期日等。
(五)答復有關民刑訴訟及非訟事件程序之詢問。
(六)答復當事人有關裁判主文及案件進行情形之詢問。
(七)輔導辦理具保、責付、撤銷羈押、撤銷通緝及撤銷收容手續。
(八)輔導辦理發還領取提存款、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辦退庫發還款項。
(九)輔導請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十)輔導閱覽卷宗書簿。
(十一)洽辦法律扶助。
(十二)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
(十三)代售司法狀紙。
(十四)宣導法律常識。
(十五)設置意見箱及處理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第8點
民眾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信件請求訴訟輔導科為點之服務,訴訟輔導科應即為妥適之處理。
訴訟輔導科設內外線專用電話及電子信箱,處理民眾之言詞及電子信件請求。
訴訟輔導科對第一項之書面或電子信件請求,得不經由法院收發室,逕以訴訟輔導科名義收受、答復,惟應設簿登記。
第9點
法院各單位應與訴訟輔導科密切配合,對民眾之請求,應即為妥適之處理。
法院與民眾接觸較頻繁之單位,應儘量集中在同一或相鄰之處所辦公。
國庫派駐法院經收案款或法院代收案款之人員,得在訴訟輔導科或其相鄰之處所辦公。
第二章 解答詢問
第10點
訴訟輔導科應置詢問解答登記簿(附式一)登載解答民眾詢問事項以備查核,並置詢問解答單(附式二)供民眾請求解答詢問使用。
訴訟輔導科於必要時,得查驗詢問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第11點
訴訟輔導科對民眾詢問事項,除認為關係重大、內容繁雜、尚待查明、須詳加研究或轉請承辦人員答復者外,應立即以言詞、書面或電子信件答復之。
第12點
訴訟輔導科轉請承辦人員答復民眾詢問事項時,應使用詢問解答單,送由承辦人員填復之。
前項承辦人員應迅速填復詢問解答單,送還訴訟輔導科。如承辦人員開庭或差假者,應由職務代理人或單位主管代為答復。其不能立即答復者,應在詢問解答單上記明事由,退還訴訟輔導科。
訴訟輔導科人員接獲前項詢問解答單,應即告知詢問人,並為適當之解說。
第13點
詢問事項,如違背法令規定及有關公務員職務上應遵守之秘密,或有其他不應解答之事由者,均不予解答。訴訟輔導科人員應將不予解答之理由告知詢問人,並記明在詢問解答登記簿。
第三章 法律扶助
第14點
民眾有法律扶助法所定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情形者,訴訟輔導科得提供法律扶助相關資訊,請民眾依法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第15點
法院得函請當地律師公會設置「平民法律服務中心」,遴選具服務熱忱之律師免費提供民眾法律服務。服務成績優良者,法院得獎勵之。
第四章 撰繕書狀
第16點
民眾得請求訴訟輔導科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但以法院訴訟或非訟事件有關之程序書狀為限。
第17點
請求撰繕書狀,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但訴訟輔導科認為關係重大者,應由本人為之。
前項請求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件,交由訴訟輔導科核對無訛,登記在簿(附式三)後,始代為撰繕。
第18點
訴訟輔導科人員代為撰繕書狀,應依請求人所述,翔實撰繕,不得違背其本意。書狀撰繕完畢,應向請求人朗讀或交其閱覽,詢以撰繕有無錯誤。如請求人認為須增、刪、變更者,應即為之。
前項人員應依法定書狀格式,記載有關事項。書狀作成後,應記載製作之年、月、日,並加蓋訴訟輔導科印章。
第19點
訴訟輔導科應製備常用書狀例稿,免費供應民眾取用,並應陳列有關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之法令資料,供民眾參考。
第20點
訴訟輔導科人員對於撰繕書狀之內容及所涉及之事實或證件,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第五章 洽領款物文件
第21點
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法院應發給或發還之款項或贓證物品,得請求訴訟輔導科洽請承辦人員迅速辦理交付領取手續。
第22點
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裁判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得請求訴訟輔導科洽請承辦人員迅速辦理發給或交付領取手續。
第六章 輔導閱覽卷宗書簿及洽辦複印文
第23點
當事人或關係人聲請閱覽公證書原本或法人登記簿、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得請求訴訟輔導科輔導,並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24點
訴訟輔導科應設確定裁判閱覽處所及登記簿(附式四),置該院確定裁判選輯,供民眾登記後,閱覽或複印之。
第25點
訴訟輔導科得洽請法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設置複印機,供民眾複印文件。
複印文件,按張收費,並給予收據。
第七章 設置意見箱
第26點
法院設意見箱,置於門首或明顯處所,每日由訴訟輔導科科長開箱取件,設簿(附式五)登記後,送請院長核閱處理。
法院應設電子信箱及公告電子信箱位址,並依前項規定處理電子信件。
第27點
法院應在院內明顯處所公告週知,凡民眾對司法業務有興革意見,得作成意見書,密封投入意見箱,或以電子信件寄送電子信箱。
第28點
意見書應記載投書人之姓名、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及對司法業務興革之具體意見。
第八章 法律宣導
第29點
訴訟輔導科得不定期簽請首長派員分赴轄區內各機關、學校、團體宣導法律常識。
第30點
訴訟輔導科應備置法律常識刊物,免費供民眾取閱。
第九章 附 則
第31點
訴訟輔導科每月辦理事項及服務件數,應於每年底分別列表,連同有關簿冊,報請院長核閱。(附式六)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每年應將訴訟輔導科辦理服務情形,於翌年一月十五日前函報高等法院核備。(附式七)高等法院應將所轄法院訴訟輔導科每年辦理服務情形,於翌年一月二十日前,彙報司法院核備。(附式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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