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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03.06.16【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服務業務者。

第3條


  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院每年辦理一次。
  符合第一項規定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所服務法院提出申請,各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件二),於同年三月底前函送直屬高等法院層報本院辦理。

第4條


  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一項獎勵由本院頒授者,受表揚志工經志願服務法院院長許可,得於該法院核實報支交通費。

第5條


  前條各獎項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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