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4.12.24【發布機關】法務部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與所屬機關於印製、發行各類法律推廣書籍、視廳教材、廣播節目及辦理相關法律推廣活動時,應充實本條例有關救援、安置、保護及處罰等相關規定,以廣為宣導。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定期指派檢察官、觀護人前往轄區內機關、學校、團體宣導法律知識時,應加強說明本條例規定。
各監、院、所實施收容人之教化及輔導,應包含本條例第四條所定教育宣導內容;於辦理妨害風化受刑人之強制診療時,尤應加強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教育宣導內容。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時,應對受保護管束人積極宣導本條例有關規定。
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人員訓練時,應視業務需要安排本條例有關之課程。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與各地社政、教育、衛生、國防、新聞、經濟、交通及婦女救援等機關、團體密切聯繫,積極推動教育宣導工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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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發布日期】104.12.24【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與所屬機關於印製、發行各類法律推廣書籍、視廳教材、廣播節目及辦理相關法律推廣活動時,應充實本條例有關救援、安置、保護及處罰等相關規定,以廣為宣導。
第3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定期指派檢察官、觀護人前往轄區內機關、學校、團體宣導法律知識時,應加強說明本條例規定。
第4條
各監、院、所實施收容人之教化及輔導,應包含本條例第四條所定教育宣導內容;於辦理妨害風化受刑人之強制診療時,尤應加強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教育宣導內容。
第5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時,應對受保護管束人積極宣導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6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人員訓練時,應視業務需要安排本條例有關之課程。
第7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與各地社政、教育、衛生、國防、新聞、經濟、交通及婦女救援等機關、團體密切聯繫,積極推動教育宣導工作。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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