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4.03.10【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法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證書費。
  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執業執照費。
  三、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審查費。

第3條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證書費、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執業執照之正本者,應檢附證書或執業執照原本,並繳納每張正本費新臺幣二十元。

第4條


  第二條第三款之審查費,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