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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附加條款

【發布日期】99.09.21【發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附加條款~自用(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或因隨車執行職務發生事故,遭受身體傷害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2條


  受僱人之定義本附加條款所稱之「受僱人」,係指被保險人所僱用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隨車服務及隨車執行職務之人。

第3條


  承保人數本附加條款之承保人數依約定之人數為準。倘發生意外事故當時,被保險汽車載運人數超過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承保人數時,本公司對每一人之給付,僅按約定承保人數與實際搭載人數之比例負賠償之責。

第4條


  保險金額本附加條款所載「每一個人」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傷害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不祗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本附加條款所載「每一意外事故」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並仍受「每一個人」保險金額限制。
  本附加條款所載「每一意外事故」之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對每一次意外事故之最高責任額而言。

第5條


  不保事項受僱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受僱人之故意行為。
  二、受僱人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受僱人本身之疾病、疾病失能。

第6條


  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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