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3.05.06【發布機關】內政部、教育部
﹝1﹞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1﹞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與警政相關領域者,其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1﹞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經費,其來源如下: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
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
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
﹝1﹞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國內進修,每年保送名額,由內政部會商教育部決定,其甄選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辦理。
﹝2﹞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進修相關甄選事宜,由內政部警政署組成進修甄審會辦理。
﹝3﹞ 依前項規定甄選錄取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辦理出國手續及函請外交部核發護照。
﹝1﹞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期間以二年為限。其在一年以內者,得予帶職帶薪;超過一年者,應予留職停薪。主管人員出國進修者,得調任非主管職務。
﹝2﹞ 國內進修帶職帶薪人員,寒暑假期間應返回原機關服務。
﹝1﹞ 保送進修之現職警察人員,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但女性有生育事實者,每生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延長二年。
二、連續任警察職務滿三年。
三、最近二年考績均在乙等以上。
四、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1﹞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以研習與警察業務有關之學科為限;其在國內大專校院進修者,得請求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及格,並修畢應修學分及修業年限者,得依規定發給畢業證書。
﹝1﹞ 現職警察人員經保送進修者,應覓具連帶保證人填具進修保證書,保證其進修期滿後,應在警察機關服務一定期間,其不履行服務之義務者,保證人應連帶負責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一切費用及薪津。
﹝1﹞ 出國進修人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1﹞ 出國進修人員於到達進修國後,應按期向內政部警政署報告進修情形。
﹝1﹞ 進修人員應按期檢具成績單及研究心得報告,層報內政部警政署查考並作為人事參考資料,出國進修者並於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出國進修。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發布日期】113.05.06【發布機關】內政部、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第3條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
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
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一、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但女性有生育事實者,每生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延長二年。
二、連續任警察職務滿三年。
三、最近二年考績均在乙等以上。
四、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