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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發布日期】107.08.22【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之種類如下: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第3條


  毒性化學物質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因災致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因災致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翻修不能居住者。
  前項受災戶,指於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所稱之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第4條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金之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但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還者,其親屬應繳回該救助金。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
  對引起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負責任者,不予核發災害救助金。

第5條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配偶或親屬領取。
  三、補遷救助金:由受災戶內人員具領。

第6條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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