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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發布日期】98.04.30【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森林區域內之氣象、地形、植被、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劃分成不同等級之預警資料。

第3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地形:內政部。
  三、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4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森林區域燃料型。
  二、森林火災頻度。
  三、森林火災潛勢區域圖資。

第5條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建置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森林火災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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