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88.11.03【發布機關】行政院
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獎懲對象,區分為檢舉毒品、查緝毒品、辦理拒毒及辦理戒毒人員四種。
本辦法所定毒品,其數量依行政院指定之檢驗機關(構)出具檢驗文件所載之純質淨重計算之,屬植物者,依其株數計算之。
檢舉或緝獲毒品案件,符合本辦法二種以上之獎勵標準者,分別給獎,其他有關法令另有獎勵之規定者,擇一獎勵。
提出檢舉毒品案件後,另由查緝機關擴大緝獲部分,不再獎勵檢舉毒品人員。
本辦法所定獎金、金額或價額,均以新台幣為計算單位。
本辦法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標準,由所屬機關依相關法令,審酌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表現、所生之影響及行為人之品行等情狀,核實獎懲。
檢舉毒品案件經緝獲者,依下列標準發給一般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
(一)一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者,發給一萬五千元。
(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者,發給三萬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者,發給六萬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者,發給十二萬元。
(五)一公斤以上未滿五公斤者,發給二十萬元。
(六)五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發給五十萬元。
(七)十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者,發給一百萬元。
二、第二級毒品
(一)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者,發給五千元。
(二)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者,發給一萬元。
(三)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者,發給三萬元。
(四)一公斤以上未滿五公斤者,發給六萬元。
(五)五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發給十二萬元。
(六)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者,發給三十萬元。
(七)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者,發給六十萬元。
三、第三級毒品
(一)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者,發給二千五百元。
(二)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者,發給五千元。
(三)一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發給一萬元。
(四)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者,發給六萬元。
(五)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者,發給十二萬元。
(六)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者,發給二十四萬元。
(七)二百公斤以上未滿四百公斤者,發給五十萬元。
四、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緝獲未滿十株者,每株發給五百元;十株以上未滿百株者,每株發給六百元;百株以上未滿千株者,每株發給七百元。
五、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或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或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者,每緝獲一名發給一萬元;轉讓、持有、施用第一級毒品者,每緝獲一名發給三千元。但緝獲毒品未達前四款最低標準者,不予核計。
前項第五款因檢舉而緝獲之人數,以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緝獲毒品走私、製造、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之首謀者,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標準加倍發給獎金。
檢舉而緝獲各級毒品製造工廠及原料、半成品、成品、容器或器具者,依下列標準發給一般獎金:
一、屬於第一級毒品製造工廠者,發給五十萬元。
二、屬於第二級毒品製造工廠者,發給三十萬元。
三、屬於第三級毒品製造工廠者,發給十萬元。
緝獲前項毒品製造工廠而扣押之原料、半成品達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者,發給五萬元;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者,發給十萬元;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者,發給十五萬元;二百公斤以上者,發給二十萬元。
檢舉毒品案件經緝獲毒品達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案申請發給特別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二十公斤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二百公斤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四百公斤以上。
四、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罌粟、古柯、大麻一千株以上。
特別獎金之額度,視其情節及各級毒品一般獎金發給標準,以遞增為原則。但每案最高金額不得逾一千萬元。
發給特別獎金者,不發給一般獎金。
查緝毒品人員,依下列標準發給獎金:
一、緝獲毒品案件,有檢舉毒品人員者,依第六條至前條標準,發給百分之三十之獎金;無檢舉毒品人員者,發給百分之五十之獎金。
二、緝獲毒品案件,查獲製造、運輸、販賣、走私毒品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而依洗錢防制法移送法辦者,其金額或價額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三萬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六萬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十二萬元;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發給三十萬元;五千萬元以上者,發給五十萬元。
查緝毒品人員,依下列標準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緝獲第一級毒品五公斤以上、第二級毒品五十公斤以上、第三級毒品一百公斤以上,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三百株以上者。
(二)緝獲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製造工廠者。
(三)緝獲毒品犯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二、記功:
(一)緝獲第一級毒品一公斤以上、第二級毒品十公斤以上、第三級毒品五十公斤以上,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一百株以上者。
(二)緝獲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製造工廠,未達生產階段者。
(三)緝獲毒品犯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三、嘉獎:緝獲毒品案件,未達前二款標準者。
緝獲毒品達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數量標準以上或破獲自國外或大陸地區走私、販賣毒品組織者,依有關法令請頒勳、獎章或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查緝毒品人員,依下列標準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轄區內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毒品案件,查緝不力或經人檢舉未能緝獲者。
(二)不服從指揮命令,不與其他緝毒機關協調配合,貽誤緝獲契機,情節重大者。
二、記過:
(一)轄區內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毒品案件,查緝不力或經人檢舉未能緝獲者。
(二)不服從指揮命令,不與其他緝毒機關協調配合,貽誤緝獲契機,情節較輕者。
三、申誡:
(一)轄區內發生毒品案件,經其他緝毒機關請求協助執行不力者。
(二)其他查緝毒品不力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懲處,得依犯罪事實或防制措施,減輕應懲處之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第一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標準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推動整體反毒教育宣導,並辦理研究規劃及評鑑工作,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建立全面性或系統性之反毒輔導組織,確實發揮輔導功能,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三)規劃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發揮預防輔導功能,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記功:
(一)辦理反毒教育宣導事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三、嘉獎:辦理拒毒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標準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未遵照規定辦理反毒宣導,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怠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未遵照規定辦理拒毒宣導或教育事宜者。
(二)未依規定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者。
三、申誡:辦理拒毒有關事宜,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標準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辦理戒毒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事先消弭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處置得當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功:
(一)辦理戒毒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事先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得當者。
三、嘉獎:辦理戒毒業務,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標準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辦理戒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之處置失當,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辦理戒毒業務,疏忽職責,影響戒毒成效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失當者。
三、申誡:辦理戒毒業務,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檢舉或緝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列入年度預算辦理,並由移送機關依下列規定請領:
一、各級警察機關緝獲毒品案件,於移送司法機關後,填具緝獲毒品案件請領獎金事實表及緝獲毒品案件個案表(格式如附件一、二),並檢同刑事案件移送(調查、報告)書、檢驗文件,循警察行政系統,報請內政部警政署發給一般獎金。其屬特別獎金者,應報請內政部發給。
二、警察機關以外之查緝機關緝獲毒品案件,於移送司法機關後,填具緝獲毒品案件請領獎金事實表及緝獲毒品案件個案表,並檢同刑事案件移送(調查、報告)書、檢驗文件,函請內政部發給獎金。
三、發給機關認有參考其他相關資料必要者,移送機關應提供其他相關資料併核。
受理檢舉機關與移送機關不同時,應由受理檢舉機關將檢舉資料送由移送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請領獎金。
獎金應於收受檢驗機關(構)出具檢驗文件後三個月內請領,無須檢同檢驗文件者,應於移送後三個月內請領。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檢舉書、筆錄及其他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不得附於偵查卷內。
數人共同檢舉毒品案件經緝獲者,平均分配其獎金。
同一案件數人先後檢舉而緝獲者,發給獎金予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毒品人員。但其餘檢舉毒品人員提供之事證,對於緝獲有重要幫助者,酌給獎金。
發給檢舉毒品人員獎金,應審慎考量時間、場所,切實注意保密。
二個以上機關共同緝獲毒品案件,依下列原則分配獎金:
一、移送機關自行緝獲案件,而由其他機關人員會辦者,會辦機關二成,移送機關八成。
二、會辦機關緝獲之案件移由移送機關處理者,會辦機關八成,移送機關二成。
三、會辦機關通知移送機關會同緝獲之案件,會辦、移送機關各五成。
四、緝獲案件有二個以上之會辦機關者,平均分配會辦機關應得之獎金。
二個以上機關對前項獎金分配比率有爭議時,由檢察官主持協調分配之。
案件係由檢察官到場指揮偵辦,並全程參與策劃查緝行動,或提供線索交辦並隨時查詢管制執行進度,或指揮二個以上機關共同緝獲者,由檢察官依第一項所定原則主持分配之。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特殊貢獻或違法失職者,得隨時辦理獎懲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核之重要依據。
人民或團體協助緝毒、拒毒或戒毒著有成績者,由有關機關獎勵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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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查禁煙毒獎懲辦法
【發布日期】88.11.03【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獎懲對象,區分為檢舉毒品、查緝毒品、辦理拒毒及辦理戒毒人員四種。
第3條
本辦法所定毒品,其數量依行政院指定之檢驗機關(構)出具檢驗文件所載之純質淨重計算之,屬植物者,依其株數計算之。
第4條
檢舉或緝獲毒品案件,符合本辦法二種以上之獎勵標準者,分別給獎,其他有關法令另有獎勵之規定者,擇一獎勵。
提出檢舉毒品案件後,另由查緝機關擴大緝獲部分,不再獎勵檢舉毒品人員。
本辦法所定獎金、金額或價額,均以新台幣為計算單位。
第5條
本辦法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標準,由所屬機關依相關法令,審酌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表現、所生之影響及行為人之品行等情狀,核實獎懲。
第二章 檢舉毒品人員之獎勵
第6條
檢舉毒品案件經緝獲者,依下列標準發給一般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
(一)一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者,發給一萬五千元。
(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者,發給三萬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者,發給六萬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者,發給十二萬元。
(五)一公斤以上未滿五公斤者,發給二十萬元。
(六)五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發給五十萬元。
(七)十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者,發給一百萬元。
二、第二級毒品
(一)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者,發給五千元。
(二)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者,發給一萬元。
(三)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者,發給三萬元。
(四)一公斤以上未滿五公斤者,發給六萬元。
(五)五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發給十二萬元。
(六)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者,發給三十萬元。
(七)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者,發給六十萬元。
三、第三級毒品
(一)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者,發給二千五百元。
(二)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者,發給五千元。
(三)一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發給一萬元。
(四)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者,發給六萬元。
(五)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者,發給十二萬元。
(六)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者,發給二十四萬元。
(七)二百公斤以上未滿四百公斤者,發給五十萬元。
四、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緝獲未滿十株者,每株發給五百元;十株以上未滿百株者,每株發給六百元;百株以上未滿千株者,每株發給七百元。
五、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或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或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者,每緝獲一名發給一萬元;轉讓、持有、施用第一級毒品者,每緝獲一名發給三千元。但緝獲毒品未達前四款最低標準者,不予核計。
前項第五款因檢舉而緝獲之人數,以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緝獲毒品走私、製造、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之首謀者,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標準加倍發給獎金。
第7條
檢舉而緝獲各級毒品製造工廠及原料、半成品、成品、容器或器具者,依下列標準發給一般獎金:
一、屬於第一級毒品製造工廠者,發給五十萬元。
二、屬於第二級毒品製造工廠者,發給三十萬元。
三、屬於第三級毒品製造工廠者,發給十萬元。
緝獲前項毒品製造工廠而扣押之原料、半成品達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者,發給五萬元;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者,發給十萬元;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者,發給十五萬元;二百公斤以上者,發給二十萬元。
第8條
檢舉毒品案件經緝獲毒品達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案申請發給特別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二十公斤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二百公斤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四百公斤以上。
四、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罌粟、古柯、大麻一千株以上。
特別獎金之額度,視其情節及各級毒品一般獎金發給標準,以遞增為原則。但每案最高金額不得逾一千萬元。
發給特別獎金者,不發給一般獎金。
第三章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
第9條
查緝毒品人員,依下列標準發給獎金:
一、緝獲毒品案件,有檢舉毒品人員者,依第六條至前條標準,發給百分之三十之獎金;無檢舉毒品人員者,發給百分之五十之獎金。
二、緝獲毒品案件,查獲製造、運輸、販賣、走私毒品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而依洗錢防制法移送法辦者,其金額或價額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三萬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六萬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十二萬元;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發給三十萬元;五千萬元以上者,發給五十萬元。
第10條
查緝毒品人員,依下列標準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緝獲第一級毒品五公斤以上、第二級毒品五十公斤以上、第三級毒品一百公斤以上,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三百株以上者。
(二)緝獲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製造工廠者。
(三)緝獲毒品犯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二、記功:
(一)緝獲第一級毒品一公斤以上、第二級毒品十公斤以上、第三級毒品五十公斤以上,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一百株以上者。
(二)緝獲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製造工廠,未達生產階段者。
(三)緝獲毒品犯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三、嘉獎:緝獲毒品案件,未達前二款標準者。
緝獲毒品達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數量標準以上或破獲自國外或大陸地區走私、販賣毒品組織者,依有關法令請頒勳、獎章或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第11條
查緝毒品人員,依下列標準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轄區內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毒品案件,查緝不力或經人檢舉未能緝獲者。
(二)不服從指揮命令,不與其他緝毒機關協調配合,貽誤緝獲契機,情節重大者。
二、記過:
(一)轄區內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毒品案件,查緝不力或經人檢舉未能緝獲者。
(二)不服從指揮命令,不與其他緝毒機關協調配合,貽誤緝獲契機,情節較輕者。
三、申誡:
(一)轄區內發生毒品案件,經其他緝毒機關請求協助執行不力者。
(二)其他查緝毒品不力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懲處,得依犯罪事實或防制措施,減輕應懲處之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第一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第四章 辦理拒毒人員之獎懲
第12條
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標準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推動整體反毒教育宣導,並辦理研究規劃及評鑑工作,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建立全面性或系統性之反毒輔導組織,確實發揮輔導功能,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三)規劃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發揮預防輔導功能,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記功:
(一)辦理反毒教育宣導事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三、嘉獎:辦理拒毒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第13條
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標準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未遵照規定辦理反毒宣導,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怠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未遵照規定辦理拒毒宣導或教育事宜者。
(二)未依規定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者。
三、申誡:辦理拒毒有關事宜,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第五章 辦理戒毒人員之獎懲
第14條
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標準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辦理戒毒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事先消弭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處置得當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功:
(一)辦理戒毒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事先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得當者。
三、嘉獎:辦理戒毒業務,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第15條
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標準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辦理戒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之處置失當,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辦理戒毒業務,疏忽職責,影響戒毒成效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失當者。
三、申誡:辦理戒毒業務,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第六章 獎 懲 程 序
第16條
檢舉或緝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列入年度預算辦理,並由移送機關依下列規定請領:
一、各級警察機關緝獲毒品案件,於移送司法機關後,填具緝獲毒品案件請領獎金事實表及緝獲毒品案件個案表(格式如附件一、二),並檢同刑事案件移送(調查、報告)書、檢驗文件,循警察行政系統,報請內政部警政署發給一般獎金。其屬特別獎金者,應報請內政部發給。
二、警察機關以外之查緝機關緝獲毒品案件,於移送司法機關後,填具緝獲毒品案件請領獎金事實表及緝獲毒品案件個案表,並檢同刑事案件移送(調查、報告)書、檢驗文件,函請內政部發給獎金。
三、發給機關認有參考其他相關資料必要者,移送機關應提供其他相關資料併核。
受理檢舉機關與移送機關不同時,應由受理檢舉機關將檢舉資料送由移送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請領獎金。
獎金應於收受檢驗機關(構)出具檢驗文件後三個月內請領,無須檢同檢驗文件者,應於移送後三個月內請領。
第17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檢舉書、筆錄及其他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不得附於偵查卷內。
數人共同檢舉毒品案件經緝獲者,平均分配其獎金。
同一案件數人先後檢舉而緝獲者,發給獎金予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毒品人員。但其餘檢舉毒品人員提供之事證,對於緝獲有重要幫助者,酌給獎金。
發給檢舉毒品人員獎金,應審慎考量時間、場所,切實注意保密。
第18條
二個以上機關共同緝獲毒品案件,依下列原則分配獎金:
一、移送機關自行緝獲案件,而由其他機關人員會辦者,會辦機關二成,移送機關八成。
二、會辦機關緝獲之案件移由移送機關處理者,會辦機關八成,移送機關二成。
三、會辦機關通知移送機關會同緝獲之案件,會辦、移送機關各五成。
四、緝獲案件有二個以上之會辦機關者,平均分配會辦機關應得之獎金。
二個以上機關對前項獎金分配比率有爭議時,由檢察官主持協調分配之。
案件係由檢察官到場指揮偵辦,並全程參與策劃查緝行動,或提供線索交辦並隨時查詢管制執行進度,或指揮二個以上機關共同緝獲者,由檢察官依第一項所定原則主持分配之。
第19條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特殊貢獻或違法失職者,得隨時辦理獎懲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核之重要依據。
第20條
人民或團體協助緝毒、拒毒或戒毒著有成績者,由有關機關獎勵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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