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3.04.25【發布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準則依期貨交易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內容編製公開說明書;於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應依募集地區之法令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不適用本準則。
公開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應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偽、隱匿、欠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二、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應具有時效性。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受益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內容,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期貨信託基金除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外,應於成立後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但期貨信託基金依期貨信託契約規定刊印之年度財務報告,內容足以涵蓋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事項者,得以年度財務報告取代加附之。
前項公開說明書或年度財務報告刊印前,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一併揭露。
公開說明書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名稱;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應用括弧以不同顯著顏色標明保本比率及基金之類型(保證型或保護型);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應標明「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文字;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應標明「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文字。
二、基本交易及投資方針。
三、期貨信託基金型態。
四、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國外」。
五、期貨信託基金以外幣計價者,應註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
六、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七、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八、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證型者,保證機構之名稱。
九、期貨信託事業名稱。
十、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本期貨信託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二)「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致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幅增減,投資人投資基金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投資,並詳讀本公開說明書及至少考量第__頁開始載示之風險因素、第__頁買回開始日、第__頁短線交易及第__頁損益兩平估計等事項。」。
(三)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期貨信託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條第__款至第__款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投資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四)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期貨信託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__條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投資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後段文字並應以加大粗黑字體或不同顏色等特別顯著方式刊印。
(五)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期貨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六)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七)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條件之人募集者,應標明自行保管之字句;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應標明自行保管及設有信託監察人之字句。
十一、刊印日期。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封面免記載前項第十款第三目、第四目及第六目規定事項,惟應以顯著字體標明係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本公開說明書僅適用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之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相關轉讓限制請詳第__頁」。
為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請用之稿本。
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事業總公司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發言人之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向不特定人募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應載明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及電話。
三、期貨信託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保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五、期貨信託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六、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七、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開說明書之方法。
八、期貨信託契約查閱及洽購處所。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封裏免記載前項第七款規定事項。
公開說明書目錄前一頁應以顯著方式刊印風險預告書內容及「本風險預告書並未完整揭露投資本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詳細風險因素請詳第__頁」。
公開說明書封底應由期貨信託事業及其董事長簽名或蓋章。
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本章規定之內容編製公開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期貨信託基金概況。
二、期貨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三、期貨信託事業概況。
四、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特別記載事項。
期貨信託基金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簡介。
二、期貨信託基金性質。
三、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
五、風險因素。
六、收益分配。
七、申購受益憑證。
八、買回受益憑證。
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期貨信託基金運用狀況。
期貨信託基金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總面額。
二、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四、得否追加發行。
五、成立條件(有成立日期者,應一併列明)。
六、預定發行日期。
七、存續期間。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應再列示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及從事期貨交易之預估比率、所投資之固定收益商品評等等級及到期期限、商品及期貨交易契約之發行者、交易對象等。
九、基本交易及投資方針、範圍簡述。
十、銷售開始日。
十一、銷售方式。
十二、銷售價格。
十三、最低申購金額。
十四、買回開始日。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接受買回之方式及因應買回處分資產之程序。
十五、買回費用。
十六、買回價格。
十七、經理費,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之經理費率及收取方式應以明顯字體列示。
十八、保管費(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報酬)。
十九、期貨信託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財務狀況、信用評等、保證條件、範圍、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二十、是否分配收益。
二十一、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相關費用收取標準;並刊印「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等文字。
二十二、期貨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期貨信託基金性質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二、期貨信託契約關係。
三、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應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方針、範圍,包括從事期貨交易及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類別及其占淨資產之比例、從事期貨交易之預計最大槓桿倍數。
二、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三、期貨信託基金運用之限制。
四、期貨信託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五、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參與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六、期貨信託事業對期貨信託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應敘明其避險方法。
七、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股票或基金者,期貨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八、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
(一)選擇專業機構之標準、各專業機構獲配資金百分比、資金保管機構及支付予專業機構之費用總數。
(二)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九、下列種類期貨信託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一)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
1.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及從事期貨交易之預估比率、所投資之固定收益商品評等等級及到期期限、商品及期貨交易契約之發行者、交易對象等。
2.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未設立保證機構,應載明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二)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應分別敘明各子基金之投資範圍、主要區隔及異同分析;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所共通者,得標註各子基金皆同,免重複列示,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不同者,應分別列示,並比較其差異。
(三)外幣計價期貨信託基金:應敘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且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該幣別為之。
(四)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1.指數編製方式及經理公司追蹤、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包含調整投資組合方式,以及基金投資於指數具代表性之成分樣本時,為使該樣本明確反映指數整體特色之抽樣及操作方式。
2.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其比較方式應載明其定義及計算公式。
3.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揭露之風險監控措施。
風險因素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
二、從事期貨之交易契約過度集中於單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之風險。
三、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四、流動性風險。
五、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六、投資地區政治、經濟、法規變動之風險。
七、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八、全權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期貨交易或投資之風險。
九、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十、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之風險。
十一、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十二、其他風險。
收益分配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分配之項目。
二、分配之時間。
三、給付之方式。
申購受益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購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二、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三、受益憑證之交付。
四、期貨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期貨信託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買回受益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二、買回價金之計算。
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四、辦理登錄或帳簿劃撥之作業。
五、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六、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給付方式、受益人投資達成損益兩平點之期貨信託基金獲利金額及比例。(附表一)
三、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繳納方式。
四、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一)召集事由。
(二)召集程序。
(三)決議方式。
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依法令及期貨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二、期貨信託基金未能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者,應揭露其計算淨值方式及合理性。
三、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四、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按季更新之公開說明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期貨信託基金運用狀況之事項:
一、交易及投資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基金下列資料:
(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附表二)
(二)所從事期貨交易及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類別及其占淨資產之比例。(附表三)
(三)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股票之名稱、股數、每股市價、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四)
(四)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債券之名稱、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五)
(五)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單一子基金金額占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示該子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基金經理人、經理費費率、保管費費率、受益權單位數、每單位淨值、投資受益權單位數、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二、交易及投資績效:
(一)最近三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底及公開說明書刊印年度各月底,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總額及單位淨資產價值。(附表六)
(二)最近三年度各年度期貨信託基金分配收益之金額。
(三)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報酬率公式詳附表七);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另應載明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三、最近二年度本期貨信託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報告書、交易及投資明細表、收入與費用報告書、可分配收益表、資本帳戶變動表、附註及明細表。
四、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期貨信託基金委託期貨商手續費前五名之期貨商名稱、委託買賣交易契約數、支付該期貨商手續費之金額。若期貨商為該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者,應一併揭露其持有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附表八)
五、期貨信託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期貨信託基金之評等報告。
六、其他應揭露事項。
期貨信託契約之主要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名稱、期貨信託事業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保證機構名稱及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
二、期貨信託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受益憑證之發行。
四、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期貨信託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
七、期貨信託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八、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九、期貨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包括應揭露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之責任僅限於申購時所支付之申購價款,期貨信託基金損失超過基金淨資產時,超額損失部分應由期貨信託事業負擔;期貨信託事業如有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其對受委任專業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期貨信託基金發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及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如委由受委任專業機構處理者,就受委任專業機構或其受雇人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且對因而導致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十、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包括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表人或受雇人,履行期貨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十一、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保證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十二、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收益分配。
十四、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期貨信託事業之更換。
十七、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更換)。
十八、期貨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期貨信託基金之清算。
二十、受益人名簿。
二十一、受益人會議。
二十二、通知及公告。
二十三、期貨信託契約之修訂。
期貨信託事業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簡介:
(一)設立日期。
(二)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附表九)
(三)營業項目。
(四)沿革: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二、事業組織: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事業下列資料:
(一)股權分散情形:
1‧股東結構:各類股東之組合比率。(附表十)
2‧主要股東名單:股權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持股數額及比率。(附表十一)
(二)組織系統:期貨信託事業之組織結構、各主要部門(於他業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於他業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部門)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期貨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附表十二)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及現在持有期貨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附表十三)
三、利害關係公司揭露: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與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一)與期貨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二)期貨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期貨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與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附表十四)
四、營運情形:
(一)列示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附表十五)
(二)列示最近二年度期貨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五、受處罰之情形:列示最近二年期貨信託事業受主管機關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六、訴訟或非訟事件:期貨信託事業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訴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特別記載事項應載明:
一、期貨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二、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期貨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下列事項:
(一)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二)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三)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四)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五)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六)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四、本次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信託契約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訂期貨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於國內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本章規定之內容編製公開說明書。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至少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期貨信託基金概況:
(一)期貨信託基金簡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十三款、第二十一款規定之事項。
(二)期貨信託基金性質: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事項。
(三)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款規定之事項。
(五)風險因素:第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六)收益分配:第十六條規定之事項。
(七)申購受益憑證:第十七條規定之事項。
(八)買回受益憑證:第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第十九條規定之事項。
(十)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事項。
二、期貨信託契約主要內容: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款、第十五款至第十九款、第二十二款、第二十三款規定之事項。
三、期貨信託事業概況:包括事業簡介、事業組織、利害關係公司揭露、營運概況、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最近二年度受主管機關處罰情形及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
四、受益憑證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五、特別記載事項: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事項。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除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外,應於本期貨信託基金開始募集之日起三日前,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銷售機構營業處所。但追加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期貨信託事業應交付申購人公開說明書,或經申購人之同意,依其指示之電子郵件網址傳送公開說明書予申購人。
期貨信託事業除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外,更新或修正公開說明書者,應於更新或修正日後十日內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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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發布日期】103.04.25【發布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本準則依期貨交易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內容編製公開說明書;於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應依募集地區之法令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不適用本準則。
第3條
公開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應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偽、隱匿、欠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二、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應具有時效性。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受益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
第4條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內容,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第5條
期貨信託基金除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外,應於成立後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但期貨信託基金依期貨信託契約規定刊印之年度財務報告,內容足以涵蓋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事項者,得以年度財務報告取代加附之。
前項公開說明書或年度財務報告刊印前,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一併揭露。
第6條
公開說明書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名稱;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應用括弧以不同顯著顏色標明保本比率及基金之類型(保證型或保護型);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應標明「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文字;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應標明「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文字。
二、基本交易及投資方針。
三、期貨信託基金型態。
四、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國外」。
五、期貨信託基金以外幣計價者,應註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
六、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七、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八、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證型者,保證機構之名稱。
九、期貨信託事業名稱。
十、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本期貨信託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二)「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致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幅增減,投資人投資基金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投資,並詳讀本公開說明書及至少考量第__頁開始載示之風險因素、第__頁買回開始日、第__頁短線交易及第__頁損益兩平估計等事項。」。
(三)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期貨信託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條第__款至第__款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投資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四)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期貨信託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__條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投資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後段文字並應以加大粗黑字體或不同顏色等特別顯著方式刊印。
(五)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期貨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六)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七)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條件之人募集者,應標明自行保管之字句;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應標明自行保管及設有信託監察人之字句。
十一、刊印日期。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封面免記載前項第十款第三目、第四目及第六目規定事項,惟應以顯著字體標明係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本公開說明書僅適用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之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相關轉讓限制請詳第__頁」。
為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請用之稿本。
第7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事業總公司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發言人之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向不特定人募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應載明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及電話。
三、期貨信託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保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五、期貨信託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六、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七、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開說明書之方法。
八、期貨信託契約查閱及洽購處所。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封裏免記載前項第七款規定事項。
第8條
公開說明書目錄前一頁應以顯著方式刊印風險預告書內容及「本風險預告書並未完整揭露投資本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詳細風險因素請詳第__頁」。
公開說明書封底應由期貨信託事業及其董事長簽名或蓋章。
第二章 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第9條
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本章規定之內容編製公開說明書。
第10條
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期貨信託基金概況。
二、期貨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三、期貨信託事業概況。
四、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特別記載事項。
第11條
期貨信託基金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簡介。
二、期貨信託基金性質。
三、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
五、風險因素。
六、收益分配。
七、申購受益憑證。
八、買回受益憑證。
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期貨信託基金運用狀況。
第12條
期貨信託基金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總面額。
二、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四、得否追加發行。
五、成立條件(有成立日期者,應一併列明)。
六、預定發行日期。
七、存續期間。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應再列示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及從事期貨交易之預估比率、所投資之固定收益商品評等等級及到期期限、商品及期貨交易契約之發行者、交易對象等。
九、基本交易及投資方針、範圍簡述。
十、銷售開始日。
十一、銷售方式。
十二、銷售價格。
十三、最低申購金額。
十四、買回開始日。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接受買回之方式及因應買回處分資產之程序。
十五、買回費用。
十六、買回價格。
十七、經理費,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之經理費率及收取方式應以明顯字體列示。
十八、保管費(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報酬)。
十九、期貨信託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財務狀況、信用評等、保證條件、範圍、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二十、是否分配收益。
二十一、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相關費用收取標準;並刊印「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等文字。
二十二、期貨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第13條
期貨信託基金性質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二、期貨信託契約關係。
三、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應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第14條
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方針、範圍,包括從事期貨交易及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類別及其占淨資產之比例、從事期貨交易之預計最大槓桿倍數。
二、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三、期貨信託基金運用之限制。
四、期貨信託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五、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參與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六、期貨信託事業對期貨信託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應敘明其避險方法。
七、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股票或基金者,期貨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八、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
(一)選擇專業機構之標準、各專業機構獲配資金百分比、資金保管機構及支付予專業機構之費用總數。
(二)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九、下列種類期貨信託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一)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
1.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及從事期貨交易之預估比率、所投資之固定收益商品評等等級及到期期限、商品及期貨交易契約之發行者、交易對象等。
2.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未設立保證機構,應載明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二)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應分別敘明各子基金之投資範圍、主要區隔及異同分析;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所共通者,得標註各子基金皆同,免重複列示,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不同者,應分別列示,並比較其差異。
(三)外幣計價期貨信託基金:應敘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且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該幣別為之。
(四)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1.指數編製方式及經理公司追蹤、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包含調整投資組合方式,以及基金投資於指數具代表性之成分樣本時,為使該樣本明確反映指數整體特色之抽樣及操作方式。
2.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其比較方式應載明其定義及計算公式。
3.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揭露之風險監控措施。
第15條
風險因素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
二、從事期貨之交易契約過度集中於單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之風險。
三、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四、流動性風險。
五、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六、投資地區政治、經濟、法規變動之風險。
七、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八、全權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期貨交易或投資之風險。
九、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十、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之風險。
十一、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十二、其他風險。
第16條
收益分配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分配之項目。
二、分配之時間。
三、給付之方式。
第17條
申購受益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購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二、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三、受益憑證之交付。
四、期貨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期貨信託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第18條
買回受益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二、買回價金之計算。
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四、辦理登錄或帳簿劃撥之作業。
五、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六、買回撤銷之情形。
第19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給付方式、受益人投資達成損益兩平點之期貨信託基金獲利金額及比例。(附表一)
三、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繳納方式。
四、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一)召集事由。
(二)召集程序。
(三)決議方式。
第20條
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依法令及期貨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二、期貨信託基金未能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者,應揭露其計算淨值方式及合理性。
三、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四、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第21條
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按季更新之公開說明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期貨信託基金運用狀況之事項:
一、交易及投資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基金下列資料:
(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附表二)
(二)所從事期貨交易及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類別及其占淨資產之比例。(附表三)
(三)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股票之名稱、股數、每股市價、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四)
(四)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債券之名稱、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五)
(五)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單一子基金金額占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示該子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基金經理人、經理費費率、保管費費率、受益權單位數、每單位淨值、投資受益權單位數、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二、交易及投資績效:
(一)最近三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底及公開說明書刊印年度各月底,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總額及單位淨資產價值。(附表六)
(二)最近三年度各年度期貨信託基金分配收益之金額。
(三)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報酬率公式詳附表七);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另應載明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三、最近二年度本期貨信託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報告書、交易及投資明細表、收入與費用報告書、可分配收益表、資本帳戶變動表、附註及明細表。
四、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期貨信託基金委託期貨商手續費前五名之期貨商名稱、委託買賣交易契約數、支付該期貨商手續費之金額。若期貨商為該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者,應一併揭露其持有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附表八)
五、期貨信託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期貨信託基金之評等報告。
六、其他應揭露事項。
第22條
期貨信託契約之主要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名稱、期貨信託事業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保證機構名稱及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
二、期貨信託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受益憑證之發行。
四、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期貨信託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
七、期貨信託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八、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九、期貨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包括應揭露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之責任僅限於申購時所支付之申購價款,期貨信託基金損失超過基金淨資產時,超額損失部分應由期貨信託事業負擔;期貨信託事業如有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其對受委任專業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期貨信託基金發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及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如委由受委任專業機構處理者,就受委任專業機構或其受雇人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且對因而導致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十、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包括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表人或受雇人,履行期貨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十一、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保證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十二、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收益分配。
十四、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期貨信託事業之更換。
十七、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更換)。
十八、期貨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期貨信託基金之清算。
二十、受益人名簿。
二十一、受益人會議。
二十二、通知及公告。
二十三、期貨信託契約之修訂。
第23條
期貨信託事業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簡介:
(一)設立日期。
(二)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附表九)
(三)營業項目。
(四)沿革: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二、事業組織: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事業下列資料:
(一)股權分散情形:
1‧股東結構:各類股東之組合比率。(附表十)
2‧主要股東名單:股權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持股數額及比率。(附表十一)
(二)組織系統:期貨信託事業之組織結構、各主要部門(於他業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於他業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部門)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期貨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附表十二)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及現在持有期貨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附表十三)
三、利害關係公司揭露: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與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一)與期貨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二)期貨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期貨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與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附表十四)
四、營運情形:
(一)列示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附表十五)
(二)列示最近二年度期貨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五、受處罰之情形:列示最近二年期貨信託事業受主管機關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六、訴訟或非訟事件:期貨信託事業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訴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第24條
特別記載事項應載明:
一、期貨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二、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期貨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下列事項:
(一)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二)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三)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四)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五)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六)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四、本次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信託契約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訂期貨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第三章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第25條
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於國內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本章規定之內容編製公開說明書。
第26條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至少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期貨信託基金概況:
(一)期貨信託基金簡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十三款、第二十一款規定之事項。
(二)期貨信託基金性質: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事項。
(三)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款規定之事項。
(五)風險因素:第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六)收益分配:第十六條規定之事項。
(七)申購受益憑證:第十七條規定之事項。
(八)買回受益憑證:第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第十九條規定之事項。
(十)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事項。
二、期貨信託契約主要內容: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款、第十五款至第十九款、第二十二款、第二十三款規定之事項。
三、期貨信託事業概況:包括事業簡介、事業組織、利害關係公司揭露、營運概況、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最近二年度受主管機關處罰情形及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
四、受益憑證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五、特別記載事項: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事項。
第27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除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外,應於本期貨信託基金開始募集之日起三日前,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銷售機構營業處所。但追加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期貨信託事業應交付申購人公開說明書,或經申購人之同意,依其指示之電子郵件網址傳送公開說明書予申購人。
期貨信託事業除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外,更新或修正公開說明書者,應於更新或修正日後十日內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28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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