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1.04.01【發布機關】司法院
本要點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院民、刑事庭各庭庭長,就該庭之裁判,認其所持法律見解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得檢送院長核閱後,交資料科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分別彙編作為選編判例之初稿資料,報請院長交付審查。
前項裁判,認有刊登司法院公報之必要者,得檢送院長核閱後,送請刊登之。
法官發見可供編為判例之裁判,得由三人以上連署提出,準用第二點之規定。
判例之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院長指定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經選為判例初稿者,得就文字修正,提出審查報告,敘明理由,檢送院長核閱後,分別召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複審之。
民、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得由該庭敘明理由,擬具變更判例提案,檢送院長核閱後,準用選編判例之程序。但決議須有應出席者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
依本要點選編及變更之判例,應予公告,並報請司法院備查。
本要點自院長核定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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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91.04.01【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內容】
第1點
本要點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點
本院民、刑事庭各庭庭長,就該庭之裁判,認其所持法律見解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得檢送院長核閱後,交資料科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分別彙編作為選編判例之初稿資料,報請院長交付審查。
前項裁判,認有刊登司法院公報之必要者,得檢送院長核閱後,送請刊登之。
第3點
法官發見可供編為判例之裁判,得由三人以上連署提出,準用第二點之規定。
第4點
判例之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院長指定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經選為判例初稿者,得就文字修正,提出審查報告,敘明理由,檢送院長核閱後,分別召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複審之。
第5點
民、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得由該庭敘明理由,擬具變更判例提案,檢送院長核閱後,準用選編判例之程序。但決議須有應出席者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
第6點
依本要點選編及變更之判例,應予公告,並報請司法院備查。
第7點
本要點自院長核定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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