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廢:智慧建築標章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7.03.31【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智慧建築標章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案: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補發及加發案: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3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