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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及人才養成輔助辦法

【發布日期】106.06.29【發布機關】文化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為保存、傳習、活用經指定之保存技術(以下簡稱保存技術),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文字或影音紀錄並建置資料庫。

第3條


﹝1﹞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保存技術之傳習工作,並將成果展示。
﹝2﹞前項工作得由個人、學校、團體或機構研提計畫,並由主管機關輔助辦理。

第4條


﹝1﹞主管機關應自行或與個人、學校、團體或機構,合作辦理保存技術之研究開發工作。
﹝2﹞前項研究開發成果應展示並推廣應用。

第5條


﹝1﹞中央主管機應頒給保存技術之保存者(以下簡稱保存者)證明文件,並建置保存者資料庫。

第6條


﹝1﹞主管機關應推薦並優先聘請保存者辦理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工作。

第7條


﹝1﹞主管機關辦理保存技術傳習訓練時,應優先聘請保存者擔任指導講座。

第8條


﹝1﹞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保存技術人才養成工作。
﹝2﹞前項保存技術人才養成工作,得由個人、學校、團體或機構研提計畫,並由主管機關輔助辦理之。

第9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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