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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發布日期】102.04.24【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污染範圍調查:指調查整治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分布範圍。
  二、影響環境評估:指評估整治場址對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危害性,包括土壤污染途徑評估、地下水污染途徑評估及地表水污染途徑評估。
  三、處理等級評定:指依影響環境評估結果,評定整治場址使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進行整治之優先順序。

第3條


﹝1﹞主管機關為整治場址之污染範圍調查,應填具下列基本資料:
  一、場址名稱。
  二、場址位置。
  三、場址所有人及相關資料。
  四、場址周圍一公里內土地使用分區類別。
  五、場址配置圖。
  六、污染源是否清除。
  七、污染源描述。
  八、土壤污染範圍調查。
  九、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
﹝2﹞一○、地表水污染範圍調查。
﹝3﹞前項整治場址基本資料表如附表一

第4條


﹝1﹞土壤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土壤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及調查期間、土壤採樣位置及佈點數目、採樣頻率、檢驗項目。
﹝2﹞調查完成後,應繪製土壤污染調查範圍圖,並於圖上標示場址範圍、採樣佈點數目、佈點位置、採樣深度、污染範圍。必要時應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

第5條


﹝1﹞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水文地質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及調查期間、水質監測井位置、深度、及數目、採樣頻率、檢驗項目。
﹝2﹞調查完成後,應依下列規定繪製水文地質剖面圖及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
  一、水文地質剖面圖須標示地下水位面及各受污染含水層之型態(非受壓、受壓、滲漏)、深度、厚度、地質特性、水力傳導係數,若有污染源需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
  二、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須標示場址範圍、監測井佈點數目、監測井位置、採樣深度、最高濃度分布範圍,並界定各個受污染含水層的地下水流方向、流速、含水層型態(非受壓、受壓、滲漏),各受污染含水層之水力傳導係數。必要時應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

第6條


﹝1﹞整治場址位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者,須調查其公告範圍內之地表水體污染情況。

第7條


﹝1﹞本辦法之土壤污染途徑影響評分,包括污染程度評分(SL1)、污染範圍土地使用狀況評分(SL2)及污染物危害性評分(SL3)。
﹝2﹞土壤污染途徑總分(SL)=SL1×SL2×SL3/1500,SL最高為100分前項計算方式如附表二

第8條


﹝1﹞本辦法之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評分,包括污染程度評分(GW1)、污染範圍土地使用狀況評分(GW2)及污染物危害性評分(GW3)。
﹝2﹞地下水污染途徑總分(GW)=GW1×GW2×GW3/15000,GW最高為100分前項計算方式如附表三

第9條


﹝1﹞本辦法之地表水污染途徑影響評分,包括污染程度評分(SW1)、污染範圍土地使用狀況評分(SW2)及污染物危害性評分(SW3)。
﹝2﹞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SW)=SW1×SW2×SW3/3000,SW最高為50分前項計算方式如附表四

第10條


﹝1﹞本辦法各種污染途徑影響評分,應依據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之結果計算。

第11條


﹝1﹞本辦法處理等級評分,包括土壤污染途徑總分(SL)、地下水污染途徑總分(GW)及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 (SW);
處理等級總分 (TOL):
 
  前項計算方式如附表五

第12條


﹝1﹞本辦法之處理等級評定,依下列規定順位評定優先順序:
  一、第十一條第二項處理等級總分。
  二、第八條第二項地下水污染途徑總分。
  三、第七條第二項土壤污染途徑總分。
  四、第九條第二項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
﹝2﹞前項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相同之整治場址,其優先順序相同。

第13條


﹝1﹞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場址個案實際需求,考量整治場址對社會經濟損失、自然環境之危害、文化衝擊及場址整治後之效益,報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調整前條使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優先順序。

第14條


﹝1﹞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二年檢討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方式。

第15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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