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0.07.22【發布機關】教育部
個人、團體或法人捐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教育事業者,除法令另有褒獎規定外,依本辦法獎勵之。
捐資給獎基準如下:
一、捐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頒給獎狀。
二、捐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頒給銀質獎牌。
三、捐資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頒給金質獎牌。
四、捐資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水晶獎座。
前項獎狀、獎牌及獎座之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頒給獎狀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向下列主管機關申請給獎:
一、其受捐資單位屬地方政府管轄者,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給獎。
二、其受捐資單位屬中央政府管轄者,由教育部給獎。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應頒給獎牌或獎座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報其主管機關核轉教育部核獎並公開表揚之。
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領獎狀後,繼續捐資數額累計達同條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得另頒獎牌或獎座;其捐資經頒獎牌或獎座者,不得再行累計。
經募捐之金額超過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得比照各該款規定給予獎勵。但募捐為其職務上之行為者,不適用之。
以不動產或動產捐資者,應按當地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
外國人捐資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其獎勵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教育部會同外交部核辦。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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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00.07.22【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個人、團體或法人捐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教育事業者,除法令另有褒獎規定外,依本辦法獎勵之。
第2條
捐資給獎基準如下:
一、捐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頒給獎狀。
二、捐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頒給銀質獎牌。
三、捐資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頒給金質獎牌。
四、捐資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水晶獎座。
前項獎狀、獎牌及獎座之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第3條
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頒給獎狀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向下列主管機關申請給獎:
一、其受捐資單位屬地方政府管轄者,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給獎。
二、其受捐資單位屬中央政府管轄者,由教育部給獎。
第4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應頒給獎牌或獎座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報其主管機關核轉教育部核獎並公開表揚之。
第5條
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領獎狀後,繼續捐資數額累計達同條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得另頒獎牌或獎座;其捐資經頒獎牌或獎座者,不得再行累計。
第6條
經募捐之金額超過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得比照各該款規定給予獎勵。但募捐為其職務上之行為者,不適用之。
第7條
以不動產或動產捐資者,應按當地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
第8條
外國人捐資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其獎勵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教育部會同外交部核辦。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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