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發布日期】93.02.24【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戒治處遇應依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之不同而對於受戒治人施予課程,並對於其成效應進行評估。
  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者,進階至心理輔導期;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者,進階至社會適應期;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者,辦理停止強制戒治。

第3條


  戒治所於受戒治人入所實施階段處遇前,應先詳細調查個人之學經歷、性行嗜好、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會關係及其他可供執行戒治處分參考之資料,以建立其個人檔案。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週。

第4條


  戒治所應按硬體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戒治人分區管教,並指派輔導、社工、臨床心理、戒護等有關人員組成管教小組,由輔導員擔任召集人,共同研議有關受戒治人管教、課程規劃等處遇事項後執行之。
  前項受戒治人之處遇,應整合以下資料擬定之:
  一、輔導員對於受戒治人輔導及教化事項。
  二、社會工作員對於受戒治人家庭關係、人際關係、就業狀況、社會適應及社會關係之評估。
  三、臨床心理師對於受戒治人人格成熟、用藥渴望、壓力因應及生活適應進行相關之心理衡鑑。
  四、其他相關專業事項。

第5條


  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之處遇成績,應分別於該期戒治至少滿四週、十二週及八週後進行評估。
  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應由各管教小組成員依附表(如附表)所定各項目核給,由管教小組召集人彙整,並簽註意見,送主管科核轉所務委員會審核。各階段處遇成績合格並經審核通過者,為各階段處遇成績評估合格。
  前項各階段處遇成績評估皆合格者,應填載於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總表(如附表四),辦理停止戒治;各階段處遇成績不合格並經審核通過者,留該原期重新戒治。

第6條


  調適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調適課程參與二項核給。
  生活規律性分日常作息、生活紀律、行為表現三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各目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調適課程參與分體育活動、宗教教育、生活適應三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課二分、劣者一分;三目所得平均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第7條


  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輔導課程參與二項核給。
  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輔導課程參與分諮商輔導、體育活動、衛生教育、成癮概念四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四目所得平均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第8條


  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社會適應課程參與二項核給。
  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社會適應課程參與分生涯輔導、人文教育、法治教育、工作與休閒四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四目所得平均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第9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列各項目之成績核給,應以受戒治人參與課程情形、成績表現、平日言行、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及教誨紀錄等為依據。
  前項項目以測驗方式核給成績者,以測驗成績為準。測驗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優,七十五以上八十五分未滿者為良,六十分以上七十五分未滿者為可,四十五分以上六十分未滿者為差,未滿四十五分者為劣。

第10條


  受戒治人於執行戒治處分期間施用毒品或曾脫逃,並經所務委員會審定者,應從調適期重新戒治。

第11條


  受戒治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因身體、心理、精神方面障礙,不適某項目課程之實施,經醫師診斷證明,提經所務委員會議審核通過者,其該項目之成績,視同合格。

第12條


  戒治所就受戒治人第五條第二項之各階段處遇成績,於每月一日召開所務委員會審核之,該日期遇例假日得予順延。但必要時得每月召開二次。

第13條


  戒治所對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評估結果,應儘速通知本人,並公布之。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