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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憲法法庭之席位布置如附圖

第3條


  憲法法庭設大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聲請人席、相對人席、鑑定人、證人席、關係人席及旁聽席,並設發言台。
  審判長得視審理案件需要,調整席位。

第4條


  大法官席後方兩側靠牆處各置國旗一面。

第5條


  憲法法庭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及兩側設活動門。

第6條


  庭務員及法警於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憲法法庭勤務,不另設席位。

第7條


  旁聽席酌設記者席。

第8條


  大法官由法庭後方左右門進出,其他人員由法庭前方左右門進出。

第9條


  審判長席桌面設置法槌,供審判長使用。
  審判長使用法槌,準用法槌使用要點之規定。

第10條


  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化設備,應予固定,設於法庭內適當位置。

第11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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