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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發布日期】62.04.06【發布機關】內政部司法行政部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感化教育作業,應斟酌受處分人之處分期間、興趣、健康、知識、技能及出院後之謀生需要定之。

第3條


  受處分人之作業時間,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酌定之。

第4條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例假日。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之喪期。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第5條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以百分之四十充作勞作金,百分之二十充作全院學生福利,百分之二十充作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作獎勵之用。

第6條


  受處分人之作業成績特別優良者,除給與勞作金外,得酌給獎金。

第7條


  受處分人因作業受傷罹病或致死亡者,酌給撫慰金,其辦法另定之。

第8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慰金,應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

第9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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