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5.07.05【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廣告審查包括內容、聲音、畫面、文字、旁白與播送時段。
廣告內容有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廣告之聲音、畫面不得有足以傷害公眾聽、視覺之情形。
廣告之文字、旁白應力求淨化,避免粗俗不雅之文詞。
廣告之許可,得視其內容,限制播送之時段。
播送電臺或廣告製作業者,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得準用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審。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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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發布日期】105.07.05【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廣告審查包括內容、聲音、畫面、文字、旁白與播送時段。
第3條
廣告內容有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第4條
廣告之聲音、畫面不得有足以傷害公眾聽、視覺之情形。
第5條
廣告之文字、旁白應力求淨化,避免粗俗不雅之文詞。
第6條
廣告之許可,得視其內容,限制播送之時段。
第7條
播送電臺或廣告製作業者,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得準用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審。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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